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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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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四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52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3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四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奔德集团有限公司、复兴机器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及恒生国际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六名、七名、两名及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12,123.52元、181,879.96元、71,649元及63,123.96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城宝警卫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580.9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60元。



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