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保安局局长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在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特区政府于今年二月十五日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后,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就情况发展,政府在听取了社会及各界的意见后,今日我作出综合回应。
 
  在公布了有关建议后,政府团队一直无间断地向社会各界解说建议及聆听意见。在过去一段日子,政府团队包括各司、局长,分别出席了不同场合,与不同团体及界别、本地及外国商会、外国使节、地区人士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交流。鉴于立法会未能成立法案委员会,而社会上争议持续,政府团队会继续努力做好解说工作,进一步让公众更加明白草案的内容。
 
  我们亲身体会,不少人士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多,或因坊间不正确的说法产生误会和焦虑,在官员面对面解释和逐点回应之后,往往有消除疑虑的效果。

  我们必须回归政府作出建议的目的是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政府的建议是经过审慎研究,以确保犯了严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这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以保障市民安全,维护社会公义。
 
  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是公认的有效减少罪恶的方法。现行《逃犯条例》参考了联合国的范本,符合人权和法律程序的国际通行做法,也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
 
  政府仔细考虑了各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关注,为释除疑虑,我们认为可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项额外措施,这三方面是(一)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二)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及(三)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方面,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
 
  根据原本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很多意见认为草案既然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该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应该把罪行门槛提高。由于个案式移交属于未有长期协定的补充安排,应该更加谨慎处理,政府接受应该处理最严重罪行这意见。考虑到最严重罪行在香港会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涉及的都会是属于可判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决定把罪行定于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据草案,如个别情况需要,可在协定加入条文,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被移交后在审讯中的权利,我们认同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由于「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会在交付拘押的公开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因此公众亦可透过法庭的公开聆讯知悉有关安排。当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移交时,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请求方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或不属于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于起诉和惩罚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强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鉴于公众关注请求方提出移交的严谨性,并就如何处理内地提出的要求,我们参考一般国际做法,认同特区政府应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处理。同样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关的协助要求,特区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见认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后应可申请回港服刑,这可让他们在语言、习惯等熟习环境服刑,有助于更生和家属探望。我们同意这方面意见的方向。由于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我们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与内地跟进这项工作。
 
  第三,为了更加照顾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们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通过合适的方法,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作处理。
 
  按《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区政府为释除疑虑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并尊重和支持特区政府关于增加保障的各项涉及内地的措施。
 
  香港的自由和权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绝对不影响现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政府期望综合回应可以促进社会的理性讨论,消除疑虑。我们会继续努力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1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