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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会见传媒问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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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日)在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问答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刚才你提到其中一个修订方向是要当地中央机构提出移交逃犯请求,这个限制是否只限于内地,抑或是所有适用的地区或司法管辖区?还有这个做法是否透过在立法会提CSA(修正案建议)的方法去做?还是在立法会作出一个口头承诺的方式去做?如果是,会否被人觉得是口讲口赔?
 
保安局局长:根据联合国决议,都认为需要某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机关提出(要求)。所以参考了有关的做法,虽然我们这个草案不是针对内地,我们是在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所以我们都会有相应的要求,由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由它一个属于中央级别、可以代表它的政府提出这个要求和作出承诺的有关单位。
 
记者:是以什么形式去提出?是不是在立法会用修订CSA(修正案建议)的形式提出?
 
保安局局长:现在我们和20个司法管辖区签的(长期)协议的做法都是类似,大家都是由当地的中央机关或者可以代表政府的机关去提出。这个做法都会是一样,当然在立法会(审议)时,我们都可以在政策声明中说明。
 
记者:门槛由三年增加至七年后会有什么罪行被剔除?有些说法是提到剔除包括重婚等的罪,其实你认不认同有些说法是这样做会倾斜商界?另外就着提升到七年,亦有些说法是因为政府一直说要堵塞漏洞,不要令香港变成罪犯的天堂,会否变成「较轻微罪犯」的天堂?其实这个逻辑是怎样说得过去?
 
保安局局长:第一,剔除的罪行大致上我们看到是有七种罪行。这都是因为我们回应了社会的意见,因为这是一个补充措施,所以是处理一些最严重的罪行。如果我们由原本建议(罪行刑期门槛)超过三年,改成我们现在建议七年或以上,最主要有三类罪行不能处理。第一种是刑事恐吓,因为它的最高刑罚是五年;第二种是放弃枪支交给一些无牌的人士,因为这个罪行的最高刑罚也是五年;第三类就是关于一些色情活动,例如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或者管有儿童的色情物品,以及利用16至18岁以下人士制造一些色情物品,这些罪行的最高刑罚都是五年。所以,我们分析总共有七个罪行,就是属于刚才我告诉你们的三种类别。
 
记者:建制派今早联署提出要求,为什么政府那么快便听他们的意见,是否像民主派所说是「扯猫尾」和倾斜商界?第二个问题,刚刚你说到追溯期,可否再仔细说说是否会考虑订立追溯期?如果不引入的时候,可能有些爱国爱港的商人都会被引渡去其他地方?
 
保安局局长:我们听了不同的意见,有些要求我们将(罪行刑期门槛)由三年提升至五年,有些是提升至七年,有些是提升至十年。我们要知道这个门槛的提高其实适用于所有人犯的罪行。而刚才我告诉你所剔除的七项罪行,其实都是一般人犯的罪行。我们是听了不同的意见,综合考虑之后,特别有些在这方面有研究的人士,都有提及过我们应该处理一些最严重的罪行。所以都是听了不同意见、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取得平衡点,就是一个最适当的做法。
 
记者:你刚刚提到由中央机关提出,究竟特首是否可以拒绝中央提出的请求?因为现行的条例,特首可以拒绝移交国民,那日后如果是中央提出请求,香港特首能否say no(拒绝)呢?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说到加强限制,我们的理解就是你日后会用一些行政手段处理这事,其实有没有法律的效力?是否代表日后特首可以决定何时、哪个个案做,另外一些个案就不做呢?法庭可否挑战?另外,你从来没有评论其他国家的司法状况,如果你觉得只是评论中国不公平的话,或者你可以说不同地方的司法状况,究竟是否适合这样一次过那么大的改动?
 
保安局局长:希望每一位问一至两条问题,大家公平些。首先,在我们现有的制度,我们说得很清楚,行政长官是绝对有权处理或者不处理任何个案。因为我们与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如果没有长期协定,是没有责任的。而且行政长官在履行她在《逃犯条例》之下的任何决定或责任,必须按照《逃犯条例》的条文,亦必须守法。所以(行政长官)作出的任何决定,除了受《逃犯条例》限制外,亦要符合香港所有法律才可作出决定,这是第一点。第二,联合国的范本亦说明移交逃犯时,如果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提出要求时,该司法管辖区要作出一些保证,这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现在我们所提出的亦是根据这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要求移交逃犯的要求方作出这些保证。这些保证会写在双方的协议上,协议会交予法庭,法庭审议的过程中亦会检视协议内容,所以当然它是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官会判断整个移交过程是否除了符合《逃犯条例》外,还要看符合协议所提到的事情。
 
记者:你刚才提到要中央机构才可提出这个请求,那么台湾杀人案是否由士林地检署提出请求便可? 如果是澳门的刘銮雄案,是由澳门法院提出请求便可,或是由某一指定机构提出?另外提到一些限制,例如要求引渡一方要确保有公开的审讯,并要有律师代表。如果引渡后,该司法管辖区没有这样做,特区政府可以怎么做?
 
保安局局长:我刚才说的是接受一个可以代表该司法管辖区提出这个保证,在联合国范本中提及的「中央级别」机构。所以每一个司法管辖区如何决定哪些机构可代表该地区作出此承诺,当然我们是按每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而决定。事实上全世界共有190多个司法管辖区,虽然我们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长期)协议。所以我们与众多的司法管辖区商讨移交协定时,会问清楚该机构能否代表该司法管辖区作出这些承诺。
 
记者:台湾是哪一个代表?
 
保安局局长:我们会商讨。我们在商讨时,对方会告诉我们,我们便会在协议中决定这个承诺是否可以接受,主要是这样。
 
记者:今次是否最后一次微调,不会再有修改空间?
 
保安局局长:我们综合考虑后,认为我们现在提出的方案是最适当的。
 
记者:刚才你提到把三年提升至七年,为什么彰显公义的界线可以改变?是否倾斜商界,为了够票通过?
 
保安局局长:由超过三年(罪行门槛)提升至七年(或以上),是适用于所有人。刚才我所说的罪行是不会处理的,因为未至最严重(罪行),例如恐吓,非法把枪支给予无牌人士,甚至一些色情(罪行)。这些与商业运作无关,亦适用于所有人士。
 
记者: 刚才我问你,如果引渡时,引渡一方保证了会有公开审讯或有律师代表,但最后引渡后没有的话,特区政府可以怎么做?今次是否与建制派「扯猫尾」?
 
保安局局长:第二个问题其实我已回答,所以我不再重覆。因为我们是听取了不同意见,不同界别,甚至有学者均提出这些意见,甚至有些是有法律背景的人士都认为我们应该处理一些最严重的案件,所以我们觉得既然有这些意见,而且毕竟个案移交是一个补充方案,是要谨慎(处理)的,所以我们采用这一个平衡点。第二,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和我们签署这个协议,而这个协议是要经过两地法院(裁决),是一个严肃、庄严的协议。联合国的范本亦要求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签署这种协议,而签署这个协议,当事人是知道的,两地的法庭亦都知道,在公开聆讯时,大家都可能知道,所以在阳光下,甚至传媒广泛报道下,我深信这些承诺必然会履行。如果不履行,它(该司法管辖区)亦不应该签(协议)的,我亦未听过有一个国家签署(协议)后没有履行,当然,如果它不履行,我们可以进行交涉,而国际上亦会对它作出批评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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