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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中央人民政府发公函一事会见传媒开场发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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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就中央人民政府发公函一事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今天早上中央人民政府向我发出一份公函,就香港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一事表明意见,我希望透过传媒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函的内容,我知道中央政府稍后也会把公函的全文发放。

  公函的内容一共有三点:
 
(一)中央知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局长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命令,禁止 「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的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二)公函重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三)公函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中央政府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大家都会记得过去大半年,特区政府依据本地法例,即《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所经过的各项法律程序,包括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保安局局长在收到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后,启动《社团条例》第8条,发信给「香港民族党」,给予它机会,就为何不应该作出命令禁止其运作或继续运作,作出申述;申述期经过三度延长后,保安局局长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决定,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并即日刊宪生效;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香港民族党」的两位干事在30日上诉限期完结前按《社团条例》第8(7)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保安局局长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诉;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驳回上诉,确认保安局局长的命令,并于二月二十一日把结果通知上诉人。

  正如保安局局长在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时指出,他的决定是经过谨慎、小心和全面的考虑,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亦符合我们一向对鼓吹「港独」行为零容忍的立场。中央人民政府以公函形式表态支持,是对特区政府工作的肯定;而请我本人,作为行政长官就特区政府处理此事的有关情况向中央提交报告则是体现了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宪制责任。

  由于我是今天收到这份公函,我初步看来,提交的报告将交代特区政府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过程、事实根据和所经过的法律程序,以说明特区政府是依法办事。我个人倾向应该把报告公开,但考虑到有关人士可能会提出司法覆核,我将就是否能公开这份我交给中央的报告寻求律政司的意见。
 
2019年2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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