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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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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星期五(二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制度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订定的现行国际标准。

  条例草案将建立侦测大量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进出香港的申报及披露制度(「R32制度」),以阻截及限制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的现金类物品。条例草案将于二○一七年三月一日提交立法会。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落实『特别组织』第32项有关建立『R32制度』的建议,以履行香港作为『特别组织』成员的国际责任,并加强目前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能力。」

  保安局就拟议在香港设立的「R32制度」的要点,于二○一五年七月至十月进行了公众谘询,期间共接获28份书面意见,并与超过40个团体及机构(包括商会及相关业界)会面。

  发言人说:「大部分回应者都认同香港有需要设立『R32制度』。很多回应者支持政府确认『R32制度』不是任何形式的货币管制,不应影响出入境自由、资本自由流动,以及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拟议在香港设立的「R32制度」的要点包括:
 
  • 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香港海关(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非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即将出境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书面申报有关资料;
  • 进口或出口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同一批次属货物的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 「R32制度」并不适用于邮件、过境旅客、过境货物及航空转运货物;  
  • 罚则分为两级:旅客如属首次违反规定、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须缴付2,000港元。所有其他个案会循刑事检控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及  
  • 海关是主要的执法机关,并会获赋予所需的执法权力。
 
  发言人表示∶「我们期望条例草案可以早日获得通过,以期在二○一八年『特别组织』对香港进行相互评核前,为『R32制度』的实际运作做好准备。」
 
  香港自一九九一年起成为「特别组织」的成员。香港有责任落实「特别组织」的规定,并须接受「特别组织」为监察各成员落实这些规定的进度而进行的相互评核。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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