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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权益」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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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权益」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谢陆颂雄议员提出今次议案,亦感谢郭伟强议员和潘兆平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及刚才几位表达意见的议员。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提及──我希望大家能够听到,因为似乎刚才有些议员未能听到我之前发言的一部分──即是我们正研究不同国家及地区就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权益所采取的政策,以及对香港情况的参考价值。劳工处与政府统计处亦正商讨进行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的计划,务求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况。我们正开展工作。

平台工作员的身分

  刚才议员要求政府尽快检视这些雇用模式。这些平台工作者是否为相关平台公司的雇员,需视乎他们个别工作的合约内容。我想强调,一名人士的真正身分是否雇员,并非纯粹取决于其职位或合约名称。即使根据双方订立的合约或协议,一名人士被称为自雇人士,但彼此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有关公司仍需履行其在有关劳工法例下的责任。

  有议员指出,平台公司对平台工作者有一定程度的工作控制权,认为他们有机会是属于假自雇。我想指出,任何有意藉假自雇合约逃避向雇员支付雇佣权益的雇主,如果没有履行其在相关法例下的法律责任,在现行制度下就已经需要承担后果。被法庭裁定为雇主的人/公司,除需向被假称为自雇的雇员偿付所拖欠的法定权益及福利外,更有可能因违反相关法例对雇主的规定而被检控。

劳工处协助公众认清及处理雇佣关系争议的措施

  为阻吓有意藉自雇人士合约逃避向员工支付雇佣权益的雇主,劳工处一直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协助相关人士认清他们与服务公司的关系。我们会继续向雇主、雇员及市民大众推广及宣传雇员与自雇人士的分别,为涉及假自雇纠纷的人士提供谘询及调停服务,并采取积极的执法行动,致力保障合资格雇员的法定权益。

  为协助一些少数族裔人士──特别是大家留意到他们有参与这些平台的工作──为协助他们了解劳工法例主要条文,以及雇员与自雇人士在权益上的差异,宣传资讯均备有多种少数族裔人士惯用语文编制的版本,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内的「多种语言平台」、劳工处网页及其「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的专题网页等途径广泛发放。

自雇与雇员

  有议员提及平台工作者的雇佣保障,并认为他们虽然名为自雇人士,但与平台公司实属雇佣关系,应将他们纳入劳工法例,包括《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等的保障。大家须注意,劳工法例涉及雇佣双方的权责,故此,任何修订均需平衡双方的利益。假若把劳工法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自雇人士,这表示所有雇用他人服务的人也需向对方支付各项雇佣权益。举例来说,如有人使用由自雇人士提供的水电维修服务,也有可能要向其支付相关雇佣权益。由于这些例子为数不少,有关建议影响深远,故此必须审慎考虑。

参考海外及内地经验

  我们听到议员提议政府应参考海外的经验,以研究确立平台公司与平台工作者的雇佣关系,让他们享有雇员于劳工法例下应有的保障。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提及,我们一直关注数码平台工作的模式,亦有留意世界各地如何处理数码平台工作者的权益和福利等事宜。有些国家及地区如英国及美国加州,已按法庭的诉讼结果,就个别平台工作者的身分作出界定;但大部分判决只适用于个别兴讼人士,并不是适用于当地所有平台工作者。另一方面,新加坡及内地一些省市则以非立法的形式,为平台工作者制定切合他们需要的措施,以提供基本保障。

  大家也有提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连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于二○二○年七月建议探讨新经济平台与工作者间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相应责任。及后,市场监管总局连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亦于今年七月先后发表两份《指导意见》,分别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资料显示,不同省市正考虑从不同方向保障平台工作者但步伐不一。虽然个别地方已订立法例扩大对平台工作者的保障,但多个省市则仍在探讨及草拟阶段

收集数据

  正如我刚才重复提及,现在政府为收集数据以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况,劳工处与政府统计处正商讨进行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的计划,以掌握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情况。目前,我们正进行统计调查的可行性探讨。

总结

  就平台工作者在劳工权益的保障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最新发展,并探讨进行统计调查,以便就这个课题作出进一步研究。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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