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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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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梁卓文今日(八月二十四日)就电影检查制度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是次《草案》的用字与上次不同,上次修订指引时提及到(影片的上映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是次用词则为「不利于国家安全」,请问两者是否有分别?「不利」涉及的范围会否比较大?会否担心范围太广阔会令定义变得模糊,令创作上的自由受限制?此外,《草案》赋权政务司司长可以将已获准上映的电影再次重新检视,这是否预示某些电影,如《地厚天高》、《理大围城》,甚至是《国产凌凌漆》、《表姐,你好嘢!》等港产片,都有机会被再次审视,甚至会被撤销上映证明书?另外,如果(电影)涉及国家安全理由,审核委员会则没有权力作任何决定,是否意味着如果电影涉及国家安全理由就不能上诉?他们可透过什么途径反对这个理由?最后,有关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方面,(政府建议)取消非官方成员的指明人数,这是否加重了官方成员在审核委员会的比重?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审核委员会的改变能令政府可以委任多于现在设了上限的数目,目的是令其组成更具弹性,令审核委员会能够有各方面的参与。另外一项修订为容许商经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委任其他人(一名公职人员)代其出席委员会会议,所以官方人数并没有增加,反而我们将整个审核委员会人数的上限剔除,理论上非政府人员的数目可按这个比例有所增加。
 
  在上诉方面,我们在建议的《草案》(《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中,如果一些电影检查个案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审核委员会则不需要处理有关上诉。正如我刚才提及,因为个案涉及国家安全,情况可能超越审核委员会的范围之外,(委员会)亦未必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处理;但这并不代表上诉方面完全没有其他掣肘,在香港法例下,任何决定都可经司法覆核处理。
 
  你首两个问题都与电影自由有关。第一,无论在《基本法》或《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下,均阐明纵然我们加入法例保障国家安全,但同时所有市民在香港的权利、自由,包括创作自由,都会获得保障。当然,两者要采取一个平衡,我们在是次订明修改的法例中,清楚说明在什么范围内我们需要作出考虑。至于用词上,我相信「不利于国家安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是一样的,可能在草拟文件时的(用词)不同,但从实质情况而言,我们都是因应《香港国安法》的定订立而作出修订。
 
记者:刚才局长提及上诉方面,想问清楚新条例下,上诉机制是否只容许JR (司法覆核),还是有其他涉及违反国安方面有什么上诉机制?另外,电影界对修例曾表示惶恐,希望局方可否举一些例子厘清(准则)。就赋权(政务司)司长方面,曾获批证明书的电影现可因为不利国家安全而撤销(证明书),有没有例子如《理大围城》等这些电影也要撤销?第三方面,就赋权督察可以在没有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一些地方及进行搜查,会否担心令民间的电影或文化活动(举办者)会诚惶诚恐,因为督察(职级)已可任意搜查一些地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就国安上诉机制的问题,国安条例很清楚说明,这会由香港法庭审判,《香港国安法》已列明这点。《电影检查条例》相关方面,我们原本有一个上诉机制,透过我们所委派的审核委员会,有外界成员处理电影检查的上诉。如个案涉及国安一些敏感资料或特殊情况,在这情况下,如继续利用审核委员会处理是不适合。所以,我们免除了审核委员会,就涉及国家安全的电影而产生的上诉,免除了他们这方面的工作。正如刚才所说,任何这些决定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行政决定都可以受司法覆核,这点亦很清楚。你另外一个问题与刚才一名记者问的很相似,关于是否专门去处理某一类电影、哪一类电影的情况。第一,法律生效前,所有已送检、已评级的电影,我们已作了一个决定。但大家都知道,《香港国安法》订立之后确实有一个新的规矩,这亦是为何我们早前修订了行政指引,让审查员可按照国安条例和我们所订的规矩作出审理。
 
  我们亦要处理一个问题,以往(一些电影)可能已经作了评级审核,但基于现在有新法例和新情况,如遇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处境时,我们必须要去处理。因此,我们需要额外赋权让政务司司长处理这一类的情况。现阶段来说,法例尚未生效,这个权利尚未产生,亦未有电影就着这个情况送检。在这一刻,我们并没有作出一个名单。因为如有任何电影纳入了刚才处理的范围,都必须经过现有的审核制度。如有一些情况,有人将一部电影再次送检时,我们都是按照这个方式再去做。当然这就会按我们新订定的行政指引,以及将来若法例通过之后,额外权责去处理。
   
  最后一条问题,我邀请常任秘书长回答。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这个问题较为操作性。这条法例是比较旧,现在我们的修订是收紧了进入处所和搜查的权力。以往旧的法例中,如在一个非住宅(用途)的处所,(督察级人员)不需要手令也可进入处所。这个修订,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在正常情况下都需要法庭手令,才可进入处所进行搜查及取证。当然,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其他香港的法例一些(条文),在危急的情况下,如毁灭证据或未能切实可行地申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处所。
 
记者:其实商经局从来没有具体说过有什么电影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不利国家安全,在非政治层面,例如电影讲刺杀官员,或者刺杀中国官员,或者骂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或者提及一些中国的陋习,以后会否无法上映?这样做会否限制电影业界的创作自由?第二个问题,递交立法会的文件当中,第四条提到《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有些电影声称是纪录片,或者以真实事件为基础的故事,刻划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及活动那部分,想问如果之后有纪录片可能以政治事件做背景,例如反修例运动,其创作是否只可以建基于政府的论调,例如特首所讲「反修例事件是黑暴」?再放映这些影片会否犯法?第三,条例规管提到修订,就是同样规管录影带及镭射影碟方式发布的电影,如果之后政务司司长要撤销过去已批了给影片的证明书,这些影片的CD可否再出售?再卖这些CD会否犯法?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第一,正如我刚才所讲,无论是《基本法》或《香港国安法》,都有明确指明尊重自由,包括创作、新闻等自由,这方面获得保障。与此同时,《国安法》订立时,亦明确希望避免、制止或惩治任何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而电影亦不应该有例外,尤其电影是很广泛、社区内很普及的媒体活动。所以我想藉此机会讲清楚,我们一直尊重创作自由,现有制度也对电影行业有一些规管,例如对色情、暴力、一些社会不能接受的东西,法例有写明的。我们处理电影送检时,累积了很多经验,亦有指引界定。同样地,现在我们因为国家安全理由,加入了国家安全的考虑,我们除了在行政指引列明涉及违法的情况外,我们亦有与业界沟通。刚才常任秘书长亦提过,现时有为业界(提供)送审前的谘询服务,帮助业界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堕法网。电影是商业制作,绝大部分电影制作人希望得到观众(支持),不想自己的产品堕入法网,我们在这方面会以累积的经验处理。
 
  至于你刚才再次列举哪些影片可以或不可以(上映),第一,我们心目中没有既定的名单,因为我们并非在做这样的审视。正如我刚才回答另一条问题,在未有法例订立和未有送审个案之前,所有电影的原有评定仍然继续有效。但如果电影已经评级,《香港国安法》通过后会否有所违反?另外还有一个情况,如文件所讲,有一些我们担心的情况,即使是同一套影片,在涉及国安的情况下,有时会有人利用这些电影作一些有机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我们需要加以禁止,不单是电影。这情况促使我们觉得要在全面完善与落实《香港国安法》时,在电影这范畴更加应该要有很清楚明确的指引,电影制作人清楚,举办电影活动的人也清楚。至于最后一个问题,请常任秘书长回答。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大家见到现存法例,电影及在市面上买到的影碟或软件有挂鈎。当然,现在在市面上见到的影碟,基于送检时已得到批准及获得一个评级。当法例通过后,政务司司长若行使新条例草案的权力,如果(影片)被评定为不能上映,这些影碟当然不能在市面上出售或发行。
 
记者:政务司司长可以评核过往的电影是否不利国家安全。我们什么时候会知道他是否已经评核了?例如《十年》这部电影已经是为人所认识,假如有人想再放映这电影,我们什么时候才知道它已经送检?什么时候才知道放映这电影会否被捕?另外,局方指已经就此跟业界沟通,但不少电影人都指不清楚「红线」为何,他们在创作时该如何厘定自己有否危害国家安全?而政府所用的字眼由之前「危害」换成「不利」,(定义上)空泛了不少,市民该如何厘定「不利」和「危害」是相同的字眼?将来会否有一张名单列明哪些电影不可放映,哪些电影可以放映?公众似乎无从得知政务司司长评核了哪些电影可以放映、哪些电影不可放映。会否连《国产凌凌漆》这种讽刺(电影)都不能放映?会否影响将来投资者的意欲?因为香港的讽刺电影一向比较有名。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第一,所有电影,假如要作公众放映的话,不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按照条例都要先获得批准,中间或有评级等等。这个制度是没有变的。我明白大家关心有新的要求,(我们)除了订定这个准则外,亦会跟业界有所互动。业界能透过我刚才所提及有关送审的谘询时提出问题,互相讨论。而在我们的制度中,检查员过往多年都在此框架之下评审电影,累积了经验,而我们亦有定期跟业界分享相关经验,说明在一些情况之下,(给予过)一些个案的评级或是曾作出建议等,都是有迹可寻,我们会继续沿用这种方式进行。
 
  另一方面,假如政务司司长在行使刚才提及的赋权时,撤销了某部电影原有的审查(结果)的话,我们一定会公布,以避免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放映有关电影。我们一定会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有关工作)。我们在这段时间,特别是《香港国安法》订立后、今年六月更新行政指令之后,直到最近,我们也有跟业界继续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目标都是一样,我相信大部分的电影制作人都希望在合法的情况下(制作电影)。我认为在一个正常并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应该有足够空间让创作人做好电影作品。我们亦会继续跟业界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条例交到立法会时,我们亦会在草案过程中继续听取不同界别的意见。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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