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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电影检查制度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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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梁卓文今日(八月二十四日)就电影检查制度会见传媒,以下是邱腾华的开场发言:
 
  各位新闻界朋友、各位香港市民,大家好。我今日想谈谈《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早上通过,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以完善电影检查制度,确保我们能有效地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去年六月,《香港国安法》订立,按照法例,各个政府部门都会审视其范畴内有否需要进行的(跟进)工作,例如修订法例和完善制度,以确保《香港国安法》能够全面落实和履行,并达致其目标。我们于今年六月已就电影检查方面更新了行政指引,明确指明检查员在审核电影时要小心留意电影当中有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罪行,又或者有否损害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亦要特别留意电影会否透过任何的方式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一些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亦同时审订整个制度,看看有否其他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我们进行刚才提及的工作时,有否需要进一步的法律依据。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完成,在审订了现有的《电影检查条例》后,我们认为要作出一些修订。这些修订简单而直接,目的是希望巩固我们的法律基础,有足够并坚实的法律基础,令电影的检查工作能充分体现我们防范危害国家的行为。
    
  是次行政会议同意我们向立法会提交的草案,主要有四大建议和一些运作上的修订。这四项主要的建议包括:
 
  第一,明文规定在电影检查制度下,检查员必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有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内容,以提供明确法定依据,让检查员就电影作出审核决定时,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简单而言,赋予电影检查员清楚的法律支持,把国家安全的因素加入法例内,令有关当局进行其工作时,有清楚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我们修改法例,赋权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上映的某些电影会有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情况,可以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准许证明(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过往有电影在法例生效或提出指引前已做过审订,但在审视情况时,如有需要,我们会于法例下附加新权力,让政务司司长可撤销原来已经发出的证明。
 
  第三,如果审订当局认为电影上映可能会有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在作有关决定的时候,或许需要更多的时间,我们希望法例可以赋权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伸作出审订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可利用这段时间详细和审慎地研究审核的决定,有需要时亦可以征询有关部门以至是律政司的意见。这是让我们有时间去处理这项工作。
 
  第四,现时法例下设有上诉机制,如果不同意就送审电影所作出的原有决定时,可透过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作出上诉,但我们希望在是次修订中说明,如果上诉个案涉及国家安全事务时,我们便不需要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处理上诉,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个案)涉及国家安全,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未必可以自行处理,因此我们不需要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处理这方面的上诉。
 
  除了上述四项关于国家安全的修订外,我们亦藉此机会作出一些运作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就是赋权予电影审查当局,要求获得核准证明书的持有人向我们提供其电影上映的资料,包括日期、时间和地点,过往其实也有这样的要求,却未有明确写明,但是往往是在上映时,我们要清楚(有关资料),以便我们执法。我们亦赋权予当局,可以在获得法庭手令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另外一项修订其实是追补自一九九九年以来未曾作出修订的电影检查罚则,以往的罚则以(监禁的)时间而言相对较轻,我们参考过其他相关的法例后,建议将刑罚加重至最高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元。这是一项适时的检定。
 
  这大致上是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一些技术上的修订,我们会于刊宪时一并公布。我们会于本星期五刊宪,不过相信大家已有草案的初稿,我们希望于下星期三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希望立法会可以通过法例。
 
  这条条例可以说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政府在相关法律作出修订的其中一个例子,目的是确保《香港国安法》在不同范畴的落实及提供足够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们早前于六月时修订的行政指令一脉相承,希望让业界得到清晰的指引,以免他们误堕法网。我们希望这做法一方面可以维护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可给予业界清晰的指引。我要交代的到此为止,并乐意听取和回答大家的问题。
 
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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