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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签署新协议以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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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长官梁振英见证下,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和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协议》)。

  《协议》是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签署的新协议。《协议》参照去年签署的《关於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的框架结构,除了包括今年新增的开放措施外,也涵盖和归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广东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成为CEPA框架下一份独立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子协议。

  《协议》的正文设有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保障措施、例外及投资便利化等条款;其三份附件分别列出内地及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 整体而言,内地对香港服务业作全面或部分开放的部门有153个,占世界贸易组织全部160个服务贸易部门的95.6%,当中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

* 针对「商业存在」服务模式的负面清单,覆盖134个服务贸易部门,共保留120项与国民待遇不符的限制性措施。

* 覆盖跨境服务、电信和文化服务领域的正面清单,新增了28项开放措施。

* 《协议》在多个重要领域都有开放措施,具体例子载於附件。

* 在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协议》文本中的「最惠待遇」条款,表明内地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如有优於CEPA的,也会延伸至香港,保证香港继续享受内地最优惠的开放措施。

  《协议》在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由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中央政府於二○一一年宣布,在国家「十二五」规划期末,内地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去年签署的《广东协议》,以先行先试方式率先在广东实现此目标,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制定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广东协议》的基础上,今年签署的《协议》在开放的宽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当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推展至内地全境实施、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在跨境服务和文化及电信领域的正面清单中增加了28项开放措施。《协议》令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使两地多年来在CEPA下持续开放服务贸易达到一个新的里程碑。

  有关CEPA的详情及最新资料,可浏览工业贸易署的专题网页(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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