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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何秀兰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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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

  我昨天和刚才都细心聆听了多位议员的发言。正如我在这场辩论开始时所说,今次动议辩论的事宜在立法会已作多番讨论,政府亦多次回应。事实上,很多支持这项动议的议员,他们提出不少的指控和论点,在仅仅两星期前毛孟静议员提出动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法)条例》成立专责委员会时,都已经提出,而我和署理政务司司长已作出十分详尽的回应。当然这些讨论是否充分和回应是否详细是见仁见智,亦某程度上决定於发言议员的目的,例如好像陈志全议员所说,明明是一份在商业社会里面颇惯常用的「离职协议」,就被陈议员形容为是「私吞巨款」。我相信以陈议员这种立场,再多的讨论都难以改变他的看法。

  代主席,在我就多位议员的发言作一个整体回应前,我想首先感谢发言反对今日议案的谢伟铨议员、李慧攌议员、张华峰议员、陈恒镔议员、林大辉议员、田北俊议员和刚才慷慨陈辞的王国兴议员,我觉得他们在这一次的辩论讲了一些公道的说话,而不是像单仲偕议员所说的「为政府护航」,更不是李卓人议员所说的「盲撑」。

  代主席,何秀兰议员提出动议的其中一个要点,是行政长官有否遵从《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廉洁奉公、尽忠职守;以及行政长官是否有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准确申报持有DTZ Japan股权。我要清楚指出,行政长官一直严格遵守《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我重申,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时,已按照上述规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报。有关申报属於机密性质。代主席,当我们时常都说要尊重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时尊重制度里面保密的要求,所以我看不到立法会有需要就这一点动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法)条例》作出调查。

  动议的另一个要点,是梁先生持有DTZ Japan股权。有议员指称,由於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后仍持有DTZ Japan的股份,而该公司有客户涉足本港电视业和大屿山的地产业务,因此质疑行政长官在履行公职时,会构成利益冲突。

  范国威议员就大屿山发展,指控行政长官因为持有DTZ Japan的股份;又因为该公司有客户在大屿山发展地产业务,因此抨击行政长官提出大屿山发展是有利益冲突。针对这个这么严重的指控,我必须指出,发展大屿山是因应珠江三角洲近年发展迅速,带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因而展开这个计划。大家都知道,特区政府在大屿山投资了不少大型基建,大屿山发展正正就是发挥区内各个大型基建的效益,用好香港和珠三角的协同效应,同时亦是平衡好发展和保育的关系。整个计划是一个宏观的策略,为香港的未来发展做好准备。

  范国威议员竟然将这个这么大型的计划与行政长官拥有的一间公司的一些股份、这间公司的一些客户业务扯上关系,并藉此指控行政长官涉及利益冲突,令人觉得范议员在扭曲言论和歪理连篇的能力,有时实在真的令人叹为观止。

  正如我早前的回应,梁先生已将所有DTZ Holdings Plc及附属公司股权,以信托形式持有。该信托由一名执业会计师作为信托人。梁先生已根据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申报上述利益,有关的申报亦已上载行政会议的网站。值得指出的是,信托人是按信托条文独立管理信托的。作为委托人,梁先生无权就信托内的相关股权,包括DTZ Holdings Plc及附属公司的股权,作出任何交易决定。

  更重要的是,政府已设有严谨和有效的利益申报机制。行政长官是行政会议主席,遵守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行政长官每年会就须登记的利益作出申报,供公众查阅,并每年就财务利益作出保密申报,由行政会议秘书保存。如其他行政会议成员一样,倘若所申报的利益有变更,行政长官会按照制度作出通知。行政长官亦会就行政会议讨论的个别事项申报利益。

  政府设有制度,按行政长官已申报的利益及其他已知资料,检视行政长官在处理行政会议事项上,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

(一)向行政会议提交讨论事项的有关政策局或部门和行政会议秘书,会审慎检视行政长官会否在有关事项中有利益;以及

(二)如所得资料显示行政长官在有关事项中可能有须退席或须申报的利益,行政会议秘书会在有关的行政会议召开前,提醒行政长官留意,并由行政长官考虑是否须在会议上申报及如何处理有关事项的讨论。

  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都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和相关的利益申报。但我必须指出,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政策,无论是电视牌照或土地发展,都必须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划等程序,经过长时间的公众谘询、政府团队的多番酝酿和仔细策划,才可落实和推行。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均会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作通盘考虑,并以公众利益为依归,而不是好像陈伟业议员所讲,靠个人的意志,更加非如范国威议员所指的,是凭个人的利益。

  何俊仁议员和梁继昌议员在讨论这件事上,都对於我们现行的申报制度有所批评,认为是有漏洞,或者甚至是形同虚设。但正如何俊仁议员指出,二○一二年由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及其他四名独立人士组成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曾经检讨《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文,以及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

  委员会其后发表的检讨报告清楚指出,政治委任官员的申报规定,在全面性及广泛性俱与适用於公务员的申报制度相若。而委员会认为守则所订明有关政治委任官员申报及处理利益和投资的现行制度,与适用於公务员队伍的制度看齐,大致是令人满意的。委员会同时亦认为,现在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实质上和政治委任官员和公务员的制度相似,因此,整体而言,令人满意。所以我不能够同意何议员和梁议员对现行申报制度的批评。事实上,从制度上而言,现时的利益申报制度已经是相当严谨、行之有效,并且在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和尊重个人私隐之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平衡。

  考虑到上述事实,以及现有制度的保障,如果仅仅如有些议员所言,因为行政长官持有一间公司的一些股权,而该公司的其中一位客户有涉足某些本港的业务,便断言行政长官有利益冲突的嫌疑,因而需要动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作出调查,实在十分牵强。

  毛孟静议员昨天在她的发言里面说她观察得到我在参与这件事项的有关讨论中,好像表现出一点无奈。毛议员今次也可说是观察入微,我实在是有一些无奈的感觉,但这个无奈的感觉是完全因为我看到泛民的议员不停地利用UGL和DTZ的事件,尝试去打击行政长官的个人诚信,甚至是试图去冲击政府行之有效的申报制度,从而削弱整个政府的管治威信。

  我的无奈感当然也出自於当立法会和政府、议员和官员有大量的议事要做的时候,泛民的议员打「不合作运动」的旗号,不断、不停地要求点算法定人数,浪费了议会宝贵的时间。

  主席,就这件大多数议员不止一次议决无须跟进的事项,今天已是五个星期之内议员们第五次的讨论,包括三次在大会、两次在内务委员会。我亦多次苦口婆心劝告议员不要浪费时间和资源,我希望议员能如我上次所讲,或者昨天林大辉议员所讲,与政府一同把握机会做实事,为市民谋福祉,或者好像林大辉议员所讲,做好我们经济、民生的事。我相信在座的议员都是深明大义的社会领袖,我殷切期望大家会为广大市民的福祉想,作出正确的决定。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反对何秀兰议员的动议。多谢主席。



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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