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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2012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动议决议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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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就《2012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动议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第一项决议案。这议案旨在请立法会通过由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B条订立的《2012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

  现时,出席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通证人可支取的最高津贴额,每天为360元,出席不足4小时的最高津贴额,则为180元。至於专业或专家证人,可支取较高的款额,每天最高可达2,170元,出席不足4小时则最高为1,085元。

  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的调整机制,普通证人的津贴额按照本港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变动来调整;专业及专家证人的津贴额,则按政府医生中点薪金的变动来调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获财委会授权可批准相关的调整。

  现行的津贴额在二○○九年开始实行。司法机构政务处在本年初检讨了该津贴额。考虑到二○○八年第二季至二○一二年第二季的雇员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以及政府医生中点薪金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期间的变动,司法机构政务处建议,并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批准,将普通证人每天的出席的最高津贴额由360元调高至410元,出席不足4小时的最高津贴额则由180元调高至205元。至於专业人士证人及专家证人每天的出席的最高津贴额,则由2,170元调高至2,355元,出席不足4小时的最高津贴额则由1,085元调高至1,175元。这些调整旨在维持津贴额的实际价值,从而尽量减低公众人士因以证人身分作证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2012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修订)规则》旨在落实新订的津贴额。我谨请议员通过议案。多谢主席。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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