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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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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想再问一下民主程序。你说不要将问题复杂化─民主程序就是民主程序。你,亦都想问佳叔,你们所看的民主程序是什么?是陈弘毅的看法,还是胡汉清的看法?

政制事务局局长:在今日这个阶段,特区政府并未有定案。我们听了很多意见,有不少意见侧重於门槛高低的问题,亦有胡汉清大律师侧重提名委员会本身要先听候选人的意见,然后才作提名的决定。

  我觉得在这个阶段,我们最重要的是比较客观去审议不同的意见,努力争取特别在立法会内,最后可以争取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佳叔,不知你有没有这方面的意见。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刘兆佳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重要的是我们的民主程序、提名程序,始终有一日要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订里表达出来。而附件一的修订,我们需要争取三方共识,立法会三分之二支持,行政长官同意,中央认可。

记者:我有两条问题。早前有些意见觉得在讨论民主程序、nominating committee时要有些机制令选出来的人能令中央安心,我看到你们的文件,上次讨论亦有澄清这点,可否说说会上有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另外,回想曾先生的选举活动好stress 在谈及民主进程时最重要是香港人的意见他都会如实地反映给中央听。我想问就民主程序的很多争论,在此刻,他是否可以promise香港人,你们是不会寻求释法的?即使最终很多人对民主程序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但你们会忠於香港人的意见而不会寻求中央的释法?

政制事务局局长:可以讲给你听,我们今日就中央如何最后委任被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并没有详细的讨论,因没有委员再次提出这个问题。而民主程序的问题,我觉得只要我们争取到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支持、特首同意和中央认可,这个便是按照《基本法》所订的民主程序。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实质讨论提名门槛和程序问题,并不是揣测是否需要释法,我觉得这样是比较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

记者:仍想再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於民主程序的问题。刚才局长你说,现阶段希望大家不要揣测是否要释法,但政府以往有不良记录,在社会有充份讨论的情况下就主动要求人大释法。其实市民都很想听政府讲一句:「在关於民主程序方面,只会透过在香港凝聚共识,不会主动向人大提请释法。」政府会否在此议题上作此承诺。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觉得在这阶段,我们要充分讨论、理性讨论,寻求在香港内部共识。就普选行政长官确实有几方面要在香港寻求共识,亦希望在下一阶段能和中央达致共识,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代表什么界别、阶层;提名委员会组成之后,我们经什么程序提出候选人;这些是要在修订附件一所作的规定。所以在修订附件一,我们需要谋求三方共识。

记者:是否政府不愿意作承诺?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的承诺是要充份讨论和发表绿皮书,这在阶段,我只能向你作这解释。

记者:策发会最初成立的目的其一是希望为普选定方案。但正如你所讲,超过了一年半,成员之间仍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亦好像达不到共识,你是否觉得达不到目的呢?你是否觉得策发会本身最初定这个目的,现在回想是不合格呢?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觉得策发会的讨论是非常有用。如果大家回想过去几年,我们初初讨论普选这议题,政府经常向大家解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香港的实际情况来处理这议题。但时至今日,我们与大家的讨论已非常仔细,提名委员会到底应该是八百人、千二人、千六人;提名门槛应该是十分一、八分一、四分一;我们经过这个民主程序之后,我们选行政长官,普选应该是一轮、抑或是多轮。所以策发会的工作经过二十个月的讨论,在多方面已经接收很多建议。

  今日在策发会所讨论这两份文件,大家看到基本上是颇为包罗万有,我亦相信将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的方案是可以在里面寻找到。

  我觉得这个讨论从这方面,从涵盖面方面已经非常成功。

  第二方面,我们经过这个讨论,整体大家不同党派都是赞成按照《基本法》成立提名委员会去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这个是重要的,因为今后大家如有争拗,就不会是争论是否成立提名委员会,而是怎样成立、怎样运作。

  第三方面,纵使立法会如何落实普选分歧依然比较大,但是大家都同意,现行的功能组别选举是未能达至普选,我们需要在这方面有所改变,我觉得这开了头是很好的。

记者:我想问一个程序的问题。你的绿皮书的谘询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你预计要用多久可以启动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二....

政制事务局局长:在这阶段,我不会那么快作一个结论,我们要看一看在未来的几个月,我们接收到的意见有几多,和这些意见包含什么,并且更加重要的,我们要看一看在社会上是否开始凝聚共识,在立法会内不同党派的分歧是否收窄,这个讨论我不时讲是非常互动的,我们需要小心去衡量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机会有多大,我们才推动下一步的工作。

记者:○五年时你说要两年才行,今次你预期几时可以做到?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会好好利用未来几年时间,按部就班去处理落实普选的议题,大家看到我们很积极在成立第三任政府之后,会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刘兆佳发言〕

记者:我想再问刚才问及民主程序时,你说现阶段未有定案,但「民主程序」这四个字一向都存在於《基本法》的条文内,是否可以说刚刚过去的特首选举的方式都是符合民主程序的?如果不是的话,岂非违反《基本法》?另外,刚才有委员说特首强调行政主导的原则在即将进行的政制改革上是不能受到影响的,那行政主导会否凌驾民主发展呢?委员们有些担心。

政制事务局局长:《基本法》四十五条提到要成立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经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再由普选产生,这是讲普选。

  「民主程序」这四个字在第四十五条是讲普选行政长官,并不是讲现时经选举委员会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的制度。现时经选举委员会提名和选出行政长官的制度,当然符合《基本法》,因为我们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来成立八百人的选举委员会,我们亦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来选出行政长官,你毋需将这两套制度混淆。

  关於行政主导和香港的民主发展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辅相成。如果有一个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他有充份代表性,他更能够在社会上得到支持,更加能够和立法会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推动经选举时候所承诺的政纲和提出的政策,这对香港来说是有利和有建设性的发展。

  至於最终会如何推动这两套普选,我想强调、我想再一次强调,虽然在今日和以往的策发会会议,有不少委员提过「先易后难、特首先行」,在现阶段,特区政府是没有一个既定的立场,我们在发表绿皮书的时候,普选立法会、普选行政长官的多套方案,大家都可以充分讨论,并且廿二位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二○一二双普选的建议,连同其他党派、团体和个人所提出的建议,大家都看到它们会在绿皮书载列,大家可以充份讨论。

记者:你说在附件一会包含民主程序的修订,在其实此修订一一即不用释法,因为己经写入《基本法》内,是不是?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大家看现有的附件一,都是有提出提名的程序,即如果一个候选人争取到有一百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就可以有入场券,可以参与选举。所以我们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在经修订的附件一,我们都要写清楚将来的民主程序、提名机制是怎样运作。所以我再三和大家讲,在现在胡乱揣测是否需要释法,是有些少杞人忧天,对我们来讲,最重要是争取市民的支持、争取不同党派在立法会内有三分之二支持,这是实质的工作。

记者:其实香港立法会本身通过附件一,已经自己可以决定民主程序将来的解释来是什么意思?

政制事务局局长:经过通过修订附件一,我们当然亦要有行政长官同意和中央的批准。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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