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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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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出席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中文部分):

  多谢大家下午到来采访策发会在二○○六/○七年最后一次会议,今日是策略发展委员会研究政制发展议题最后一个会议。经过过去差不多二十个月以来就选举制度的讨论,我们已经为政制发展绿皮书做好准备工夫,打下基础,可以开展有关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的模式、程序、路线图、时间表的公众谘询工作。

  今日策发会的讨论,大家都是认同,我们应该在年中时开展有关落实两个普选的公众谘询工作。

  今日大家亦有不少讨论关於先易后难的想法,因为现在我们要谘询和讨论关於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两套问题;而我们认为那一样普选能够早些达成共识,便先行推动和落实那一样普选。

  亦有委员特别提出,在香港按照《基本法》落实行政主导的原则。亦因为有这个考虑,先行实施普选特首,继续(普选)立法会随后,这当中是有道理的。就此,特区本身并未有定案,我们依然要视乎在未来几个月,绿皮书发表之后的公众谘询的结果,才可以作一些结论。

  今日亦就普选行政长官,我们成立提名委员会之后,经民主程序提名一些候选人。什么是民主程序有不少的讨论,在较早一段时候,不同的委员、党派和其他团体,提出不同的提名门槛,有人建议维持现在的选举委员会八分之一的提名门槛;有人提议低一些的门槛,例如十分之一,或成立一个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员会,由五十人做提名门槛;亦都有意见提出我们应该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廿五这类的提名门槛。

  有团体提出提名委员会本身应运作起来作出提名,亦应有一个安排给愿意参选的候选人,向提名委员会介绍他们的政纲和施政理念,然后才由提名委员会提名那几位候选人。

  今日陈弘毅教授亦都表达了一些意见,认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民主程序,其实是可以涵盖提名门槛这类建议,亦都可以涵盖由提名委员会本身去审议、考虑之后才决定提名哪几位候选人。这些问题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应该订定哪些民主程序,我们在公众谘询期间是必须进一步探讨、研究和讨论。

  关於普选立法会方面,今日亦有讨论。整体而言,不同委员其实都认同,亦意识到我们要达至立法会经普选产生的时候,现有的功能组别选举的制度有需要改变。但至於如何改变,到目前为止,分歧依然比较大。有人会认为应该一次过即时取消功能组别议席,以地区直选议席来取代;有人认为可以保留功能界别,但是要拓阔选民基础,例如用一人两票的制度或一人多票的制度,以致不同的登记选民可以在不同的功能组别有投票权。这是在发表绿皮书后需要进一步探讨,进一步谘询公众的一些议题。

  有一部份委员特别指出,如果保留功能界别,由界别提名然后由市民选出这些议席,这只不过是过渡安排,而最终达至普选的时候提名权和选举权都须基本均等。但有些委员认为由功能界别提名,由市民选出已经可以等同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

  最后,我想和大家交代一下,我们现在须总结在策发会的讨论和在立法会的讨论。我们依然会在未来的一段日子,愿意接收不同界别、个人和党派的意见。

  在七月一日成立第三任特区政府之后,作为我们一个首要任务,是把绿皮书定稿,然后推动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工作。

  这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期只是我们未来五年处理政制发展议题的一个起步点。这三个月当然很重要,但往后总结大家给我们的意见后,我们会审视一下,能否达至一套主流意见,并且在迟些阶段,我们特区政府需要提出修订附件一和附件二,《基本法》当中行政长官选举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在提出修订附一和附件二的阶段,我们可以与立法会、不同界别、社会交换意见以及听取意见。

  到最后一个阶段,我们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的时候,做本地立法工作时,我们依然需要听取立法会、社会上和市民的意见。所以在未来的几年,有几个阶段要做这些工作,因此这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期只是一个开始。

(待续)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7年6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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