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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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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5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1,260,000余元。另外,积金局代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港币139,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5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宝兴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采艺分色有限公司、蔡本巨经营怡达水电工程行、名古屋面饱西饼有限公司及黄日东经营东升玻璃铝质工程因拖欠其51、12、3、99、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74,763.12元、248,468.86元、137,967.44元、132,989.41元及82,238.52元。

  审裁官又下令采艺分色有限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港币5,000元罚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威皇工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953.1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创健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新彩海鲜酒家、庆洋电子有限公司、陈达国经营银龙货运物流公司及曾家豪以前经营米兰家惋,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7,076.97元、42,371.49元、5,617.42元及794.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70元、190元、170元、100元及190元。



2007年3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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