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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因欠薪共被判罚款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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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基发展有限公司和经营明利土木工程的罗志明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二万元。

  泓基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万八千元;而罗志明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为一万三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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