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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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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十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4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1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逾港币2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滕达工程有限公司及FBI Design Co.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13及6名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0,313.71元及63,506.37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Happywill Limited及Club House Communication Limited,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309.14元及8,184.75,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6名与讼人,包括经营永纶建筑工程公司的蔡茂雄、江国安及方振兴、经营永纶建筑公司的蔡茂雄及方振兴、经营义发纺织公司的郭癸镛及李丽嫦、Fung Chung Lok trading as 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数码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及Choices Limited trading as Yat Lung Garment Factory,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32.8元、49,031.86元、40,227.66元、25,095元、17,638.85元及10,081.6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270元、320元、210元、190元、190元、110元、110元及110元。



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