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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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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第1至4、7至11、13、18及19条,以及新增第24至27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有关修正案,大部分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反映政府和委员在良性互动下,共同令租契续期安排更加完善。我现在简介修正案六个范畴的内容。
 
(一)指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为经制定的条例的生效日期 

  我们原本建议《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由发展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为了尽早实施立法建议,亦在法案委员会同意下,我们提出修正案,直接订明《条例草案》在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刊宪当日生效。
 
(二)优化各项公告的发布安排和内容 

  《条例草案》订明地政总署署长必须在宪报刊登有关租契续期的公告,并须在署方网站发布及在有关土地张贴。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为更有效发放资讯,我们决定加入条文,订明署长亦须将有关公告在中、英文报章刊登,以及在有关土地或其附近的显眼处张贴。此外,如果发展局局长批准押后刊登某「续期公告」,须在其后发布的「批准公告」中述明押后原因的要求,以提高透明度。
 
(三)订明法庭可命令撤销「选不续期备忘录」的安排
   
  在《条例草案》下,如果地契的注册业权人选择不为地契续期,可在「续期公告」刊登后一年内向土地注册处交付一份「选不续期备忘录」以作注册,而该备忘录必须由所有其他注册业权人及在租契下享有注册权益的人士一起签署。为加强保障其他在租契下享有权益的人士,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加入条文,订明如有人向法庭提出申请撤销备忘录,而法庭因此信纳备忘录内容涉及任何欺诈、错误、遗漏等情况,法庭可命令撤销备忘录的注册,犹如备忘录从未被注册一样,租契亦会按照原公布的「续期公告」续期。
 
(四)外国关连实体和其他共同拥有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订明,驻港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等外国关连实体如在香港拥有房地产作指定用途(包括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如果未能在租契到期前取得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批准续期,该实体必须在租契届满时,向特区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交出有关土地或处所的空置管有权。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为加强保障特区政府权益,我们提出修正案,指明外国关连实体如未能按时交出空置管有权,必须与该房地产的其他共同拥有人「共同与各别地」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特区政府可向所有相关人士或其中任何一方追讨所有法律责任。
 
(五)修订《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表述方式
 
  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提出修正案改善某些条文的表述方式,务求更简单清晰表达条文的原意。这些修订包括:
 
(a)将二○三一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期满的特殊用途租契在土地注册处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的期限,直接订明为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对续期加入条款,我们现时要求业权人使用土地时要符合《城市规划条例》,我们会明确指明如租契有规管租契私人土地以外的政府土地,这新加入的条款涵盖的政府土地仅限于租契规管的政府土地; 
(c)优化租契收地条款内计算补偿金的算式的条文,确保有关租契总年期的表述准确反映《条例草案》下的续期年数,包括在续期多于一次时反映所有续期年数的总和。 

(六)就其他法例的相应修订
 
  我们亦会对《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和《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相应修订,确保与《条例草案》相互兼容。
   
  除了上述的修正案,我们亦提出了少许改善草拟和技术性的修正案,但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我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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