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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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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委员会十四位委员、提交书面意见的持份者、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律政司团队,以及发展局和地政总署同事,让《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亦非常感谢刚才在二读辩论过程中,多位议员先后发言表示支持并道出订立这条例的策略重要性,以及提出其他宝贵意见。
   
  地契和它们承载的土地物业是民生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特区政府一直根据《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按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行使完全酌情决定权处理租契续期事宜。就一般用途租契而言,即一般住宅、商业和工业用途租契,除非个别地契因公众利益考虑而不应获得续期,一般会获政府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但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每年评估的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为更有效率及有秩序地处理由二○二五年起陆续到期的大量一般用途租契,当中不少是牵涉众多小业主的多层住宅大厦租契,经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相关专业团体及持份者后,我们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设立常设的法定机制,以精简有序的方式,即透过法例刊宪为地契续期,除了为社会提供确定性,亦有助维持业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

  根据《条例草案》,地政总署署长会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每年于宪报刊登「续期公告」,为在指明时段内到期的地契续期。除非个别租契被列于「不予续期列表」,均会获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但须每年缴纳地租。地契下的原有条款、权益和产权负担均会以原状过渡,只会加入保障政府执管权的必要条款。考虑到最少六年通知的安排和法例可望于七月生效,对于二○三○年或之前到期的租契,署长会第一时间于法例生效当日(即七月五日)于宪报刊登所有相关续期公告。往后到期的租契会按最少六年的规定逐批刊宪续期,例如二○三一年到期的租契,相关续期公告会在今年十二月底刊宪。对于政府决定续期的地契,我们建议这个法定机制将会代替业权人逐一与署方签立新租契的安排,虽然我们相信业权人选择不续期的情况理应十分罕见,但为处理该等情况,《条例草案》亦会清晰订明有关安排。

  另外,按照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指示,《条例草案》载有条文,订明涉及驻特区领事机构和指明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如在香港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即使其租契获特区政府刊登的续期公告续期,仍须继续按照公署的现有要求,于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地契才会获续期。议员很清楚此乃外交事权,我们对此表示感谢。事实上,自二○二二年起已有这外交层面的规定,要求驻港领馆和国际组织处理与香港房地产相关事宜前必须先获得公署审批,这也是国际外交圈子惯常的安排。
  
  法案委员会在今年一月开始审议工作,至今年五月完成审议,总共召开了七次会议,亦曾邀请公众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我非常感谢委员普遍支持《条例草案》并认同这是一项德政,可省却业权人以合约方式与政府逐一签立新地契的繁复手续。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深入讨论立法建议并提出很多具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包括从政府的角度设想,确定法例不会影响政府对地契续期的完全酌情决定权和更有效保障政府作为业主的权益;优化续期公告的发布安排;加强当有业权人选择不续期时,如何对其他业权人作出保障;提议改善个别条文的草拟和新机制的执行细节等。这些讨论正正体现了今届政府和立法会积极互动的行政立法关系。刚才有议员指出这是擦出精彩的火花,着实各位委员,无论大家是来自商界、法律专业、产业测量界、数学老师、金融界,或作为与市民有很多接触的身份,大家提出的一些提议,那种心思慎密的程度确实令我和我整个团队非常钦佩。政府经审慎考虑后,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会作出相关修订,我会在稍后提出修正案的环节,再作解释。

  因应法案委员会建议政府应继续向社会和市场提供明确的信息,我在此再次表明,《条例草案》只改变一般用途租契的续期方式,并不会改变一九九七年七月的土地政策,亦不影响政府作为业主对租契续期的完全酌情决定权。正如我先前所提到,一般用途租契一般均会获政府予以续期,除非个别租契因公众利益的考虑而不应获得续期,而基于过去经验,我们相信这些情况会极少出现。

  刚才在辩论当中,有议员问为何要在《条例草案》写明无须补地价的安排,为何不在这方面「留白」让政府日后作调整。我想指出《条例草案》是为了引入简化和有序的方式去处理地契续期,并非改变现行的土地续期政策,所以为清晰起见和提升确定性,我们认为有需要在《条例草案》写明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下续期的主要条款,包括无须补地价的安排。倘若在较长远的日后,届时的政府和社会各界经过充分讨论,认为须调整相关安排,我们认为应该留待将来的政府按需要和当时的共识提出修订,以免现时发放错误信息,影响社会稳定和香港的经济发展。最后我想指出,续期对业主而言并非无偿,因为按照《条例草案》业主仍须每年缴交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我们十分同意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和刚才很多位议员再一次提醒,提示政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让土地物业市场的各方持份者,包括业主、银行业界、地产代理、投资者等,均能理解这个续期机制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协助公众和持份者清晰确定某一份租契是否获得续期,以及保障自身权益。在宣传方面,我们会有各项措施,包括地政总署会设立专题网站和查询热线、编制简单易明的宣传单张和常见问答、网上宣传资讯及电台宣传声带。我们亦会透过相关专业团体、机构和特区政府海外和内地的办事处发放相关资讯。我亦很期望在这方面的工作得到各位接触面非常广阔的议员帮我们一把。
   
  主席,我们已为《条例草案》于七月五日刊宪生效做好准备,包括于当天刊登首份「续期公告」,宣布为由生效日至二○三○年或以前到期的租契续期,以及推展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让我们早日落实新机制,实现社会各界期待的利民便商效果,为社会全力拼经济缔造更好条件。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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