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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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五十五万九千元。上述违例情况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8分
香港时间12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