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卫局副局长走入社区解说预设医疗指示及居处离世的相关立法工作(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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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务卫生局(医卫局)副局长李夏茵医生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出席由医卫局和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合办的「《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知多啲社区讲座」,向公众解说政府推动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及居处离世的立法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可如何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素。

  她透过分享自身经验,道出预设医疗指示对即将离世者和其家人的好处。

  「虽然我是一个见惯生死的医护人员,但当这情况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便是另一回事。我很幸运可以在母亲离世前与她讨论了她想要的晚期照顾,让我能用她希望的方式与她共渡宝贵的最后时光和好好道别。」

  「但死亡其实可以来得很突然。在我行医的时候,遇过许多病人来不及跟身边的人谈论自己在生命尽头时想要的医疗服务,也错失了与亲人最后好好沟通的机会,为在世的人留下不能磨灭的遗憾。因此,政府希望就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等订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愿,也能为他们及其家属提供优质而全面的晚期照顾服务。」

  《条例草案》主要包括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两个部分。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而该情况亦符合相关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则不得对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是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两者均是采取「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时,预设医疗指示须由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尽本身所知不是订立者的遗产受益人等)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须由两名注册医生(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签发。订立人在有精神能力时,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撤销指示或命令。

  此外,政府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的相关条文。修订后,如在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及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则其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

  详情可参考早前发出的新闻稿

  有关立法建议于去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医卫局正与立法会法案委员会进行条文的审议工作。

  今日同场出席讲座的还有医卫局副秘书长李力纲,他向出席者介绍相关立法工作背景和当中的主要条文及相关安排。李力纲强调政府会持续推动立法以外的配套措施,特别是推广病人、家属及医护人员一起讨论晚期阶段的预设照顾安排。他与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临床肿瘤科顾问医生杨美云医生更在互动环节即场解答公众提问。

  今日的社区讲座是这个系列讲座的首场,吸引约140名公众参与。余下五场讲座将于二月至四月期间在港九新界不同地点举行。政府期望藉此走入社区,积极做好解说工作,让整体社会对政府就《条例草案》及有关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工作和晚期照顾有更深入了解,以及加强社会对晚期照顾及生死教育的推广。

  巿民如欲参加「《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知多啲社区讲座」,可登入以下网址报名:foss.hku.hk/jcecc/zh/adltb-2/



2024年1月2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7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