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2023年死因裁判官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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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医疗指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以及让末期病人可以在居处离世均是尊重病人选择和提高临终病人生活质素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旨在就此订立相应法律框架,为病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预设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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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将订明凡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在符合该指示所载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当该人士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对其施予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会以「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包括尽本身所知不是订立者的遗产受益人等)的见证人在场,其一须为注册医生。该医生须信纳订立者签署指示时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并已获告知指示的性质及遵从当中每项指令会对其自身有何影响。预设医疗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该纸本指示的扫描及数码化副本可储存至指定电子系统,作为指示中各项指令有效性的证明。医务卫生局(医卫局)亦正研究容许以数码表格直接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可行性。在撤销指示方面,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撤销指示。
医卫局发言人强调:「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预设医疗指示是在指明情况下中止末期病人的维持生命治疗或不给予该治疗。然而,订立者不得透过预设医疗指示拒绝基本护理/纾缓治疗或要求施用或处方某物质以结束其生命。」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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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是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该命令须由两名注册医生(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签发,并必须采用日后法案中订明的表格以实体书面形式发出。一如预设医疗指示的建议安排,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订立者只要作出销毁命令等行为,便可撤销命令。
考虑到在救援行动中,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间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草案》亦会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包括非专业施救者)提供保障,让他们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
发言人表示:「如《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会在生效前给予充足时间,让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及其他相关团体更新其指引、记录和系统,并为员工提供培训。同时我们会加强公众教育,并向医护界和社区心肺复苏术培训机构推广新的法例。」
在居处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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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让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政府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的相关条文。修订后,如在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则其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而《第504章公告》和《第174章公告》则于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完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2分
香港时间15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