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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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规定,在该名雇员的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亦没有在劳审处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涉及款额约二十九万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以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的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7分
香港时间19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