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领取职津及交津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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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的住户/人士,是指在适用期内(即由通过《条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以及该月份的之前六个历月)提交职津/交津申请(而最终获批)的住户/人士。如以邮递提交申请,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
新申请人或过往曾领取职津/交津但尚未在适用期内提交申请的住户/人士,须在适用期届满前(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或之前)提交申请,才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
额外款项相当于有关住户/人士在适用期内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终获批)的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津贴金额的一半,金额因个案而异。
此外,如职津住户在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正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在适用期内提交交津申请(而最终获批),该住户只可领取其中一种额外款项,金额将等于其在职津计划、综援计划或交津计划适用的金额最高者为准。非职津申请人及没有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则不受上述安排影响。
申请人如有查询,可致电职津处热线(2558 3000)或浏览职津处网页(www.wfsfaa.gov.hk/wfao)。
完
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0分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