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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内地签署仲裁程序保全安排(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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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日)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香港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由其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安排》签订后,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签署有关仲裁保全协助文件的司法管辖区,这标志着「一国两制」为香港所带来的优势,有助提升香港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在任何地方进行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均可就仲裁程序在香港的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当《安排》实施后,《安排》所指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前,更可以就仲裁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
 
  根据《安排》,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安排》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相关程序后,另订日期生效。《安排》加强了香港和内地在法律上的合作,亦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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