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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灭罪会后会见传媒答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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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一日)出席扑灭罪行委员会会议后,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有关民族党的问题,因为中央也致函了特区政府,要求你们交报告去讲如何处理民族党。我相信报告范围你自己也有参与其中,其实现在是否已决定了内容写些什么?其范围是什么?另外就是港独也是重要的议题,会否在报告中交代其他有机会潜在宣扬港独的团体?以及将来会如何处理港独问题,会否亦写进报告中?

保安局局长:行政长官向各位传媒朋友讲述收到中央的函件要求她提交报告的时候,她也向大家解释过,该报告的内容是大致上会讲及在行使《社团条例》去禁止香港民族党的整个过程、其事实根据,以及法律程序,去说明特区政府是依法办事的。行政长官亦说过她会倾向公开这份报告,但亦因为有可能有关人士会提出一些法律诉讼,所以她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另外就是涉及任何其他的团体,或者个人也好,香港的法律如果对于某一些行为有规限,执法部门是会按照相关的法律去依法处理有关行为。

记者:是否表示那些潜在团体不会被写进报告中?

保安局局长: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我们大致上在这阶段,行政长官已经表示(报告)会讲有关过程、事实根据和法律程序。
 
记者:我有两条提问,想了解民族党报告你说特首会按既定事实和法律程序来写,会否包括你们在行会(行政会议)里面讨论的事情和上诉机制会否向中央反映?如果会的话,公开的程度只会让中央知道还是让市民能看到?第二,谷卓恒声称四年前在机场被内地国安持枪挟持,警方说曾经拘捕过两名人士,但其实他们现在就没有被落案控告,其实当时他们是否真的有携枪?决定不控告理据是什么?这件事有没有真的发生过?可否作出交代?
 
保安局局长:首先讲有关行政长官的报告。刚才也说行政长官表示过,会在报告里面提及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以及或者继续运作的过程,而整个过程是根据《社团条例》有关的条文进行的,而《社团条例》里面的过程除了提及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以及可以作出决定之外,亦都有提及上诉,整个过程的描述,根据运用《社团条例》第8条及相关条文,涉及的过程细节都会讲述的。至于那份报告的公开,刚才已说得很清楚,行政长官已经表明她的倾向,但必须要寻求法律意见,因为有可能这件事情涉及将来的诉讼。
 
  第三个问题你提及媒体上的报道我还没看,所以在这个阶段我没有任何评论,不过,任何事情在香港发生必须要按照我们的香港法律处理,有关的执法部门当它收到任何人的报案之后亦都会按香港的法律处理。
 
记者:局长,有三条问题。第一条是关于沙特姊妹的问题。昨天是她们留港期限最后一天,政府表示会依法处理这宗案件,但会否有酌情权?会如何跟进案件?第二和第三条是关于逃犯协议,第一,台湾陆委会表示不会以一个中国的原则作交涉,如果今次修例以一个中国的原则,如果台湾坚持,今次修订后会否最后无法处理这宗台湾案?近期有没有和台湾正式交涉?第二,政府不断强调逃犯是会有人权保障,例如有律师代表等等,但是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基础始终不一样,如何能确保逃犯得到保障?如何能释除公众疑虑?谢谢。  
 
保安局局长:在我们处理台湾杀人案时,我们一定会本着互相尊重、同一个法律原则,只谈个案的实质情况去处理一个实务的法律问题。我亦说过,我们需要问自己,我们是否要容许一个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不需要受法律制裁?我们是否容许一个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每日在你我之间自由生活?这可能会制造一些安全的威胁。我们提出的建议都是希望填塞这个法律漏洞,用同一个标准与现在未和香港签有长期协议的任何一个地方,都用同一个标准,互相尊重下,只谈个案的实质内容,去处理一个实务的法律问题。第二,我们因为是收到台湾方面的要求提供司法协助,以及考虑将有关的疑犯转送到台湾受审,所以我们是会跟它联络,在这方面会沟通的。
 
  第三是关于法律保障、人权保障的事。第一,在我们现在希望修订建议里面所作出的一些条文内,将会讲及任何现有的人权及法律保障,在我们《逃犯条例》里面运作了21年,而法庭亦都处理了不同的案件,有丰富经验,而亦未有任何有问题的地方,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我们是全面,不单只保留,还会运用所有现有《逃犯条例》之下所有的保障。这些保障除了是(有关罪行)一定在香港都是犯刑事罪行,以及不准转送(有关人士)去其他地方之外,更加有讲及是不可以因为一些政治罪行而移交某一个人;亦都讲及纵然在要求里面可能提出一些罪行,宣称是罪行,但其实是一些包装,其实是涉及一些政治、宗教、种族或者国籍的,都不能移交,这些已经在现有条文里面的了。甚至说明如果某个人因为他的政治意见、宗教、种族或者国籍的理由,而在审讯或者拘押期间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亦都不会移交。这些保障都已经在我们现有的《逃犯条例》内,亦都在我们过去21年处理有关案件里面,在法庭里面,都需要看这些的。有关人士可以提出任何的抗辩理由,包括我刚才所说的,甚至他自己有关的(理由),他是可以逐一提出来向法庭申述,法庭亦都必须要处理。如果法庭在审核或聆听这个个案里面,他觉得表面证据都是不足够的,因为法律里面亦都讲,法庭在处理有没有证据去拘押的时候,它要当这宗案件如果在香港发生的话证据是否足够。所以我会觉得在整个《逃犯条例》里面,这些已经运用了21年而又行之有效的保障,我们全面在我们的建议里面都会保存,兼且一点都不更改。所以在确保人权及法律保障,保安局在这方面做得很小心、很谨慎的。我们也说得很清楚,长期协议的移交是我们的主体和主流,我们现在这个以个案形式(移交),亦都是在仿效例如英国、加拿大的做法,我们是很小心去处理有关方面的修订。当然,我们都在听意见,这些意见都能帮助我们在最后草拟法律条文内应该怎样写。
 
记者:那沙特案呢?
 
保安局局长:有关任何一个入境案件,我不适宜公开去讨论它的案情,但是入境处一定会按香港有关的法律,以及我们的入境政策去公平公正地处理它的案件。谢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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