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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检讨假期政策」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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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假期政策」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感谢潘议员(潘兆平议员)提出今次议案,和三位议员所提出的修正议案。
 
  政府非常尊重不同的节庆,包括源于传统礼仪、历史事件或宗教意义等。至于个别节日或纪念日应否定为法定假期,则要考虑整体的社会利益,包括劳工权益及企业的承担能力。从刚才各位议员的发言,反映大家对假期政策有不同的关注。我相信大家同意,雇主与雇员唇齿相依,是紧密的合作伙伴。香港有超过百分之九十八的雇主为中小企,而且还要考虑到聘用超过38万名外籍家庭佣工的家庭,在考虑假期政策时,他们的承受能力是需要关注的。
 
  特区政府一直因应整体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在顾及雇员利益与雇主负担能力的大前提下,不时检讨劳工法例,循序渐进地改善劳工权益及保障。就法定假期方面,现时雇员享有的12天法定假期,是经过广泛谘询社会各界后得到逐步达成的共识。除法定假日的日数外,过去政府亦曾对法定假期的运作作出不同的修订,以改善法定假日的安排,包括禁止以薪酬代替法定假日、以及当农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及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时,分别以农历年初四及中秋节翌日之后的第一日作为替代假期。
 
  刚才有不少议员都用香港的假日与其他地区的假日比较,不过我都希望所有议员作这些比较的时候,看看这些比较资料究竟它计算的是什么日子。有很多时候将法定假期、公众假期和一些《雇佣条例》要求的假期——所谓年假,不同的加加减减,以及很多时候是苹果和橙的比较;有些用其他国家的公众假期与香港的法定假期比较,而不是用香港的公众假期与那些国家的公众假期比较,所以大家要留意。
 
  刚才姚思荣议员提过劳工处所提供的一些资料,比较其他我们附近的一些经济体系。我在此也提供一些资料——虽然有点重复,但我觉得都是重要的:香港、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法定假日日数同样是12天;其他经济体系如泰国有13天;内地、新加坡、新西兰有11天;澳洲大部分地区有10至13天;澳门有10天;台湾的工厂工人有九天,不是工厂工人有12天;韩国和日本都有公众假期,但韩国法例规定的雇员有薪假期只得五月一日一天,而日本根本连雇员可享有的法定假期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所以简单来说,日本是没有法定假期,所以大家去比较,我相信大家希望是用苹果和苹果的比较。香港的法定假期是不少的。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所说,亦如我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回应何启明议员(动议「全面检讨劳工法例,改善劳工权益」)的议案及相关修正案时说,本届政府有很多很重要有关劳工议题的工作希望解决,包括「对冲」问题(取消使用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对冲」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延长产假的问题;我们如何加强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若(雇主)违反有关规定时如何加重罚则;增加侍产假等等。所以,凡事我们都有优先次序,亦要考虑整体社会的承担能力。刚才我数的项目,实际上要处理都相当有争议,而且对我们的社会和经济都有不少影响。
 
  不过我要提一点,譬如刚才因为陈健波议员提到一些意见,他以前都有讲,不过大体上都是要由政府「付钞」,支付(17天公众假期与12天法定假日)该五日(薪酬)的差异。
 
  我希望大家明白,在取消「对冲」的问题方面,政府提出的最终方案,政府所付出的是帮助雇主处理的一个过渡安排,政府有责任协助——当法例的修订将原来可以做「对冲」的安排取消——政府有责任帮助雇主过渡。
 
  在产假方面,当政府要去「付钞」支付(由现时10星期增至14星期)额外的四星期(薪酬),是希望可以减低因为延长产假而导致妇女在就业时可能面对不公平对待的问题。所以这些都不是因为政府有钱,我们要去做;若政府支付任何钱以改善劳工权益,大家都要明白,政府的钱实际上都是社会的钱、纳税人的钱。
 
  有关各位议员对于假期政策的建议,政府会继续与劳资双方和其他相关的持份者保持沟通,聆听不同的意见,逐步建立共识。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透过宣传及推广,鼓励雇主采纳更好的人事管理措施,并视乎其实际情况和承担能力,为雇员提供优于《雇佣条例》规定的福利,包括假期。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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