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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检讨假期政策」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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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假期政策」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多谢潘兆平议员提出今日的动议辩论,以及三位议员,包括何启明议员、尹兆坚议员和张超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一直以来,政府因应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都会不时对劳工法例作出检讨,并顾及雇员的利益以及雇主的承担能力,循序渐进地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会持续地改善与雇员有关的福利。现届政府一开始便已清楚表明,有决心处理数项非常重要亦极具挑战性的劳工议题,包括取消强积金(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与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对冲」安排,以及大幅提高女性雇员的产假福利,为使这两项重要建议得以实施,政府更承诺分担雇主的财政负担。另外,为加强保障雇员的职业安全,我们将全面检讨违反有关法例的罚则。其间,对于那些较少争议的雇员福利建议,我们亦全力推展,包括去年在立法会通过的强制复职和增加侍产假的相关法例修订;增加雇主就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而须付的医疗费;增加法定侍产假——刚才有提到;以及那些重要但恒常性的工作包括现正处理的法定最低工资的检讨工作等。政府在推行这些重要措施以改善雇员福利的同时,亦须谨慎地在雇主与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并就其可行性、对雇主的累计财政负担,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出客观的评估。

  潘兆平议员提出增加一天法定假日的原议案,引起了其他议员更进取的修正案;他们的建议,会大幅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直接的议题。不过,代主席我亦想指出,这部分的修订重复了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何启明议员所提出的议案(「全面检讨劳工法例,改善劳工权益」议案),接着从陆颂雄议员和尹兆坚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中那部分抽出来放在今天的修正案,再拿出来辩论多一次。我亦要重新解释,法定假日和公众假期两者的性质在法律依据上,以及经济影响的层面上,都是两套截然不同的假期制度。《雇佣条例》规定每年有12天法定假日,是所有受条例保障的雇员,不论年资及工作时数,必可享有的假期。而公众假期,则是根据《公众假期条例》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不用办公的日子。《公众假期条例》并没有规定雇主必须让雇员在公众假期放假。雇员是否在公众假期放假,完全由个别雇主与雇员自行协定,而并非雇员在法例规定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由于法定假日是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均可享有的假期,不论行业、机构规模及状况,所有雇主均须遵守,因此任何增加法定假日的建议都必须小心处理。政府在考虑是否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数时,必须小心评估当中影响及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取得社会广泛的认同及共识。

  虽然潘议员(潘兆平议员)提出的原议案只涉及增加一天法定假日,即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订为法定假日。然而我想指出,在二○一五年因应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中央人民政府于全国各地举办一连串大型纪念活动,并将二○一五年九月三日订为国家假期,而香港特区政府亦举办了多项纪念活动。为方便市民大众参与,铭记历史,政府曾在当年,透过《特别假期(2015年9月3日)条例》,以一次过的方式将二○一五年九月三日订为《公众假期条例》下的公众假期及《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当时政府没有在二○一五年的特别安排后,将该日变成恒常的法定假日;政府现时亦没有计划这样做。

  何启明议员、尹兆坚议员和张超雄议员提出了修正案,要求将法定假的日数与公众假期看齐。他们的修正案非常进取,并且没有经过我在之前提及的适当及必须的评估及谘询。

  基于以上原因,政府不认为现时有需要改变法定假日的安排,我们的社会及经济亦未见已为此作好准备。尽管如此,我会小心听取各议员的意见,再作详细回应。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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