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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限及收费表的修订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实施下列有关区域法院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及于审裁处提交申索书收费表的调整:
 
区域法院及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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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限 现时的限额 经修订的限额
区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额 一百万元 三百万元
按土地的每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计算,区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额 二十四万元 三十二万元
就不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 一百万元 三百万元
就全部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 三百万元 七百万元
审裁处的权限 五万元 七万五千元

于审裁处提交申索书收费表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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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的申索款额度 经修订的申索款额度 费用(元)
申索款额不超过三千元 申索款额不超过五千元 20
申索款额超过三千元但不超过一万七千元 申索款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二万五千元 40
申索款额超过一万七千元但不超过三万三千元 申索款额超过二万五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70
申索款额超过三万三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申索款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超过七万五千元 120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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