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限及收费表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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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实施下列有关区域法院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及于审裁处提交申索书收费表的调整:
区域法院及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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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限 | 现时的限额 | 经修订的限额 |
区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额 | 一百万元 | 三百万元 |
按土地的每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计算,区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额 | 二十四万元 | 三十二万元 |
就不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 | 一百万元 | 三百万元 |
就全部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 | 三百万元 | 七百万元 |
审裁处的权限 | 五万元 | 七万五千元 |
于审裁处提交申索书收费表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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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的申索款额度 | 经修订的申索款额度 | 费用(元) |
申索款额不超过三千元 | 申索款额不超过五千元 | 20 |
申索款额超过三千元但不超过一万七千元 | 申索款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二万五千元 | 40 |
申索款额超过一万七千元但不超过三万三千元 | 申索款额超过二万五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 70 |
申索款额超过三万三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 | 申索款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超过七万五千元 | 120 |
完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