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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会议发言全文(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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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日内瓦时间十一月六日)于瑞士日内瓦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按照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举行的会议,他在会议的发言全文(中文译本)如下:

主席先生: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人权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法治、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属香港的核心价值。

  近期对香港一些人权状况的关注,是不必要、毫无根据、不成立的,是出于误解和对香港真实情况缺乏了解所致。容我向大家解释。

  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均受《基本法》保障。

  我们坚决维护新闻自由,不会对媒体作任何审查。就近期的一宗工作签证续期个案,我们不会评论个别入境管制的决定。所有这类决定均由入境处根据香港法律及现行政策,并考虑到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而作出。任何关于香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到威胁的忧虑都是毫无根据的。相反,香港一直维持合适的环境,让媒体自由和积极运作。现时大约有80家外国传媒机构在香港运作,并积极发挥其监察的角色。

  关于立法会选举参选资格方面,必须指出,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任何人鼓吹「香港独立」或「民主自决」,或鼓吹独立是香港的选项,不可能是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这些言行均与香港特区的宪制和法律地位相抵触。《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区有责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关于有猜测指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关在香港进行执法行动,香港警方已作出调查,并无发现证据支持有关说法。

  关于根据《社团条例》禁止一个组织运作的决定,由于已有上诉提出,我们不会进一步评论。但我必须强调,香港人享有结社和表达自由,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这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订明可以在有必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依法律规定对这些自由作出限制。这也反映在《香港人权法案》中。

  对于有误解指部分示威者因行使公民权利而受针对,我必须澄清,这些示威者并非因为其理念或行使公民权利而被定罪,而是因为他们扰乱秩序或暴力的行为有违法律。他们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宪法权利与须受制裁的违法活动之间的分界线。我必须指出,去年在香港的公众集会和游行数目,是一九九七年的十倍,而当中绝大部分均是有序及和平地进行。这彰显和平集会的自由完全受到尊重。

  至于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方面,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解释《基本法》的最终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我们宪制秩序的组成部分。我们的终审法院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有法律效力及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

  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指定的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的规定,须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文作出的解释只是清楚说明该条文的意思,并无更改其内容。

  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九九七年成立以来,香港一直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充满活力的国际金融和商贸中心、蓬勃的物流和旅游枢纽以及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我们投放大量资源于教育、医疗服务、福利、基建、扶贫及支援少数族裔的工作上,致力构建一个关爱及公平的香港。这些成就有赖我们的核心价值及独特的制度优势,而这些价值及优势亦驱动香港向前发展。

  主席先生,「一国两制」经实践证明是成功及具创新性的。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会继续展现开放、包容及多元化的优势,迈步向前。
 
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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