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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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代通知金及年假薪酬予两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两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四十一万元。
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法院今次的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工资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以及按劳审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我们再次提醒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违例欠薪及未有履行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是严重罪行,劳工处会继续予以严厉打击,以执行《雇佣条例》,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发言人续说:「如公司所犯的上述罪行,是在有关负责人员同意、纵容或疏忽下造成,该负责人员同样会被检控,劳工处定会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绳之于法。」
完
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6分
香港时间19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