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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类生殖科技(修订)条例》自二○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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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发出:

  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管理局)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提醒相关业界和持份者,《2016年人类生殖科技(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自二○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修订条例》禁制在各类媒体包括互联网刊载有关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别选择服务的广告。

  目前,《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561章)第15(3)条禁制藉生殖科技程序选择婴儿性别,但如基于医学理由而进行性别选择以避免诞下患有严重伴性遗传疾病的婴儿,则属例外。

  管理局发言人说:「由二○一七年一月三日起,在业务过程中公布或分发,或安排公布或分发推广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选择胚胎性别服务的广告,不论该等服务是否在香港提供,均属刑事罪行。违例者一经首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再度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说:「近年,我们留意到,有关推广在其他国家提供的性别选择服务的本地广告和宣传单张有所增加。这亦引起医学界关注,并要求立法遏止和禁制这类推广活动。」

  《修订条例》于二○一六年六月获立法会通过,并将于二○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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