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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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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1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增加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的业外人士参与,以加强其问责性和公众参与;第二,改善医委会的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提高其处理投诉的效率;以及第三,让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更有效透过有限度注册机制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执业。

  我在此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方刚议员、法案委员会的各议员、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完成。法案委员会亦举行了公听会,听取多个团体,包括医委会、医学专科学院、多个医生团体、病人组织、病人家属,以及个别人士的意见。我在此感谢所有参与讨论和提供宝贵意见的团体和人士。

  社会各界对改善医委会运作的期盼是一致的。大家均支持增加医委会业外人士参与、改善医委会的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以及更有效地透过有限度注册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执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愿望是可以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以尽快落实改善医委会运作。

  为了医疗系统的持续发展,政府进行了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希望提出建议,一方面满足未来医疗人力需求,同时确保医疗专业规管架构与时并进。我们认同医护专业自我规管的原则,亦同时观察到,国际社会就医护专业团体自我规管的发展趋势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

  我们计划在今年内完成策略检讨。由於与医生相关的事宜备受关注,加上去年十月高等法院就医委会处理投诉个案机制及利益冲突的改善意见,以及去年十一月张宇人议员提出的议员草案,基於需要回应社会的诉求,我们决定在检讨报告完成及全面落实检讨建议前,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回应社会诉求,优先处理社会对医委会在业外人士参与、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以及让医管局更有效透过有限度注册机制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执业方面的关注。

  在增加业外人士参与方面,在《条例草案》下,我们建议有更多业外人士参与医委会的工作,我们建议,第一,医委会业外委员的人数由四名增至八名,即总委员人数由28名增加至32名,业外委员由原本四名增至八名,医生委员人数维持24名。另外,初步侦讯委员会(侦委会)的业外人士人数由一名增至两名。业外人士可由医委会业外委员或业外审裁顾问担任,连同六名医生,一共八名成员;以及委任至健康事务委员会的医委会业外委员人数由一名增至两名,连同八至十名医生,一共十至十二名成员。

  在改善医委会的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以提高其效率和问责性方面,我们建议改善医委会的投诉处理和纪律研讯机制,以增加处理投诉的效率、问责性及公信力。在初步侦讯阶段,令医委会可成立多於一个侦委会处理投诉;侦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必须有一名医委会业外委员改为一名业外委员或业外审裁顾问;延长委任至侦委会业外人士的任期,由不多於三个月至不多於十二个月。

  另外,在纪律研讯阶段,把审裁顾问的数目由14人增加至34人,包括20名医生和14名业外人士;调整法定人数的组成,由最少五名医委会委员或审裁顾问组成,其中最少一人须为注册医生的医委会委员、最少一人须为注册医生的审裁顾问,以及最少一人须为业外委员或业外审裁顾问,而最重要的是过半数的委员必须为注册医生,以体验专业主导。

  另外,在《条例草案》下,政府可委任多於一位医委会法律顾问,以及容许律政司司长委任私人执业的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医委会秘书进行聆讯的法定事务,从而加强对医委会的法律支援,以应付预期增加的个案量。

  此外,让公营医疗机构更有效地透过有限度注册机制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执业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将有限度注册的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长至不多於三年。我们相信这有助招聘合资格的非本地培训医生,当中包括本身是香港人但在外地接受医科培训的人士,选择来港或回港在公营医疗机构执业,以缓解香港医生人手短缺,特别在公营机构的问题。

  主席,我在此回应一下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条例草案》时,委员就一些事情提出的关注。我们知悉有医生非常关注专业自主的原则及选任委员与委任委员的比例。政府一向认同医疗人员专业自我规管的原则。现时医委会由28名委员组成,其中24名委员为注册医生。即使在《条例草案》下,医委会业外委员的人数由四名增至八名后,医生的比例仍占大多数,符合专业自主的精神。虽然政府并不接受维持选任委员与委任委员的相等比例便一定是保持专业自主的前设,但我们明白有些医生团体的关注,因此我们因应关注就《条例草案》作出修订,使医委会选任委员与委任委员的比例维持一比一。

  我们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现时两名由香港医学专科学院(专科学院)提名的委任委员,改为由专科学院按照其运作规则自行选出,以维持医委会选任委员与委任委员的比例相等。

  有议员认为应增加医委会医生委员数目,我想强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增加医委会的业外人士参与,藉此提高其问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现时医委会有28名委员,其中24名委员为医生,即使业外委员数目由四名增至八名,医生委员数目仍占大多数,体现专业自主的精神。我们认为医生的数目和代表性亦已足够。

  值得参考的是英国医学总会因应二○○○年徖生部就一名医生的专业失当调查进行独立研讯,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研讯报告指出当时的英国医学总会由选任医生占大多数,由於选任医生由医生选出,难免要向医生选民负责,与其保障公众利益的角色可能产生冲突。

  就四名新增业外委员的组成,我们亦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使四名新增业外委员中有三名由代表病人权益的界别选出,余下一名委员由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提名,以代表消费者权益。透过消委会提名及病人权益界别选举产生的四名业外人士,均会获政府委任,成为医委会委员。

  在选举安排方面,我亦回应委员的一些关注,决定由食物及徖生局常任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会委任一名对选举有经验的人士或团体负责选举的工作。现时建议为医委会的秘书。

  就选举人资格而言,我们亦考虑到应尽量涵盖病人组织及一些委员的关注。因此,现在我们建议为有权以认可、有权投票的代表病人利益组织设立以下的要求:第一,该组织须是注册社团或公司,即(i)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或(ii)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第二,该机构须被具公信力、与病人有关的网络认可,包括但不限於现时医管局、社区复康网络和社会福利署的残疾人士/病人自助组织资助计划;第三,该机构须代表病人权益,即该机构的宗旨须是推动及/或代表病人权益;最后,该机构须在运作中,即该机构须具最少某个指定年期的运作经验,进行推动及/或代表病人权益的活动,及/或作出医疗政策倡议。

  每个合资格的机构可提名一人。每个合资格的机构有三票,得票最多的三位当选。三位医委会业外委员的任期为三年。我们会继续就选举细节与病人组织沟通。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们会尽快展开选举程序及进行委任。

  有关改善医委会的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方面,各委员也非常关注《条例草案》对改善这方面的成效。现时医委会在法例下只可成立一个侦委会,并且规定了侦委会及研讯会议法定人数,以及只可委任一位法律顾问。如通过《条例草案》后,医委会可设立多於一个侦委会处理投诉个案,法定人数方面亦可更具弹性,可参与研讯的委员及审裁顾问亦会增加。此外,医委会可委任多於一位法律顾问,律政司司长亦可指定私人执业的大律师或律师在研讯中执行医委会秘书的法定职责。《条例草案》通过后,医委会便可同时召开多於一个聆讯及进行更频密的研讯。如可召开多於一个侦委会及同时召开多於一个聆讯,配合足够的资源,可处理的投诉个案会以倍数增加。在此亦需要提出,现时的法例规范了,非业界委员必须出席侦委会和纪律研讯,成为一个樽颈。因此,增加四名非业界委员和十名非业界审裁顾问是可以解决这樽颈问题,从而加快侦委会和纪律研讯的程序,有助应付现时已积压900多宗的投诉个案,以及每年接近500宗的新增个案。如《条例草案》不获通过,则无法有效地缩短处理投诉的时间。

  我们亦已承诺,无论《条例草案》通过与否,会向医委会秘书处增拨额外资源,确保秘书处有足够支援,协助医委会加快处理投诉和进行纪律研讯。就为医委会提供法律支援方面,政府亦会向律政司增拨资源,使律政司可加强为医委会提供的法律支援。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视乎新增的侦委会数目及纪律研讯次数和其他因素,政府承诺会增拨更多资源。在此我可以说,最少的经常性开支也涉及四百万,最多可以到八百万的经常性开支。

  政府亦会要求医委会检讨现时委聘法律顾问的安排。在通过《条例草案》后,政府可委任多於一名法律顾问处理医委会的工作。委聘数名兼职的法律顾问应为其中一个较理想的做法,亦可为医委会提供更灵活的法律支援。政府会向医委会增拨所需资源,以便医委会能委任足够的法律顾问。

  委员亦关注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医委会是否有足够的医生委员以设立多於一个侦委会。我在此指出,现时医委会共有28名委员,其中24人为医生。医委会辖下设有五个法定委员会,分别为执照组、教育及评审委员会、道德事务委员会、侦委会和健康事务委员会。而这五个法定委员会合共有18个席位须由医委会委员担任。现时医委会有16名医生委员担任上述法定委员会的成员,换言之,仍有八名医委会医生委员可加入日后增设的侦委会。另外,该16名担任法定委员会成员的医生委员亦可以同时担任侦委会成员。我们希望能尽快通过《条例草案》,成立多於一个侦委会,加快处理投诉。

  在非本地培训医生透过有限度注册机制来港执业方面,公众和立法会议员也非常关注公营医院的人手问题。通过《条例草案》后,有限度注册的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长至不多於三年,希望让合资格的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在公营机构执业,但他们只可在受聘的公营机构工作。

  有意见担心《条例草案》降低来港执业医生的门槛,我想重申,政府绝无任何计划降低非本地培训医生来港注册执业的门槛或专业水平的要求。

  《医生注册条例》已订明除了本港两间医学院的毕业生外,所有医科毕业生不论在何处受训,均须通过由医委会举行的执业资格试,而该执业资格试的水平和执行均由本地两所医学院负责,确保水平与本港毕业的医学生一致,并在通过考试后,需要在香港完成驻院实习训练,才可在香港注册,成为正式的医生。

  就有限度注册而言,只有指定机构(现时为徖生署、医管局和两间医学院)可为在海外受训并证实具备相关经验和资历的专科医科毕业生向医委会申请有限度注册,他们只可在为他们申请的机构内从事教学、研究和临床工作。申请须经医委会审批,而且注册的有效期只得一年,续期亦须每年经医委会审批。

  政府建议把有限度注册期限由不多於一年延长至不多於三年。我们相信这做法有助合资格的非本地培训医生,当中包括本身是香港人但在外地接受医科培训的人士,选择来港在医管局服务,以缓解香港医生人手短缺的问题。这项修订只为优化现时有限度注册的安排,申请仍须经医委会审批,并不存在降低来港执业医生的门槛。

  医管局已重申,当有专科出现缺人时,才会考虑聘请有限度注册医生。人选需经严谨审核,并以合约形式聘请。若不再缺人时,可不再续约,终止合约。

  本港两所大学(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培训的医生是本港医生供应的基石,这点是无可置疑的。医管局在聘请医生时,定必优先聘请本港培训的医生。现在的安排如是,将来的安排也如是。现时医疗服务需求庞大,加上人口老化,对医生人手需求定必有增无减。现时医生人手已出现短缺,我们进行的医疗人手规划及专业发展策略检讨估计医生在中长期持续出现短缺,医管局定必优先聘用两间大学培训的全部医学生,并向他们提供专科培训。

  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预计会在二○一六年下半年完成,其后政府会公布,并就如何落实有关建议谘询持份者。待检讨完成后,我们会全面检讨《医生注册条例》。

  我在此亦顺带一提,有议员重复提出成立独立医疗申诉专员机构。我相信我们会把它纳入到现正进行的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工作中,作为其中一个可选择的方案。当然,若真的决定有此计划,亦需要另行谘询公众和订立法例。

  有意见指政府可先通过没有争议性条文。我亦想重申一次,《条例草案》是有相当的迫切性。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接受议员部分的批评。医委会改革已讨论和酝酿了超过十多二十年,我们原先的计划是在策略性人力资源检讨计划中一并推出,但这计划,正如我刚才所说,在下半年总结,届时相信仍有一些其他的建议具相当争议性,故此有可能需要另行谘询。正如我刚才指出,因应去年的一些法庭判例和公众加强了对这方面的诉求,我们今次推出这修订,先处理了我刚才解释的数个重要和较迫切的问题。我在这里再重申一次,《条例草案》现在针对增加医委会业外人士的参与,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改善医委会的投诉调查和纪律研讯机制,加快医委会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效率,以及透过优化有限度注册机制,让非本地毕业医生可到医管局帮忙,这数个目标也是社会一致认同的目标,而且是具有相当的迫切性。主席,我稍后会就我刚才提出的数点提出修正案,把现时两名由专科学院提名的委任委员,改为由专科学院选出;加入四名新增业外委员的组成和相关条文,以及其他的技术性修订。

  最后,有些议员认为我需要回应的数个问题,以及一些我认为在这事情上虽然不是在法案委员会中大量讨论的问题,但其实在最近察觉到有很大关注的问题。第一,我尊重每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和议员,除了考虑市民和社会需要外,也有政治考虑。因此,我们已在整个审议过程中尽力在架构上作出平衡,处理一些大家在政治上的观感问题。正如刚才也有提到,我们已把两位委任委员改为选举委员;另外,再把四名新增业外委员的委任性,由一个实质的委任转为名义上的委任。我相信亦有很多议员提出他们理解这两个机制的分别。

  另外一些关注是,尤其是一些初级医生对前途的关注。我在此需要再重复一次,在本地两所大学毕业的医科生,无论是他们受聘的机会、发展机会、晋升机会,以及培训机会,也不会受这条例的影响。医管局或政府会确保所有在本地培训和毕业的医学生,毕业后也会获得公立机构的聘用,接受培训。

  医生水平方面,也有很多议员提出过。整条法案没有触及香港医生水平的问题,因为若透过正式的注册或执业试,这执业试的水平及其操作和运作,也是由本地两间医学院执行。有限度注册医生的审批,除了要通过医管局的专科委员会决定真的有需要外,其资历亦需要经过本地有关专科学院的评定。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政府将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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