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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加强迷你仓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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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二十一日,九龙湾一座工业大厦内数层已被分间为数以百计出租迷你仓的单位发生四级火警,焚烧多日才被扑熄。当局表示,火场的布局十分复杂,间隔纵横交错,加上迷你仓均被锁上,令灭火难度增加。该宗火警令人关注迷你仓的消防安全及规管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迷你仓的数目及地区分布;

(二)现时工业大厦单位业主把单位改装为迷你仓须否事前取得当局的批准;如须要,申请的程序及审批申请的政府部门为何;

(三)现时迷你仓的设置须符合哪些消防及楼宇结构规定;鉴于当局在去年十一月表示,本港没有用作规管迷你仓的专项法例,当局会否研究制定专项法例,以作规管;及

(四)当局有否就迷你仓准许贮存的物件及种类制订守则及规定,供业界遵守;如否,当局及迷你仓经营者如何确保租用人不会在仓内存放易燃或危险物品?

答覆:

主席:

  经征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初步掌握的资料,全港现时约有400多间迷你仓,主要位于各区的工业大厦内。无论迷你仓位处何种类型的建筑物,建筑物均须遵守其建成时适用的消防及楼宇安全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法例要求。迷你仓营运者在单位进行改装工程时,若工程不属《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须事先获屋宇署审批图则及同意方可展开工程。此外,不论工程是否须获屋宇署事先审批,工程均须符合《建筑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消防安全而言,迷你仓须符合有关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等规定。就楼宇结构安全而言,迷你仓的楼板须符合有关承载力的规定。另一方面,业权人如欲使用工厦单位作迷你仓用途,需确定该用途符合有关大厦的地契条款,或已向地政总署申请并获得短期豁免书,容许拟议的用途。如消防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之处,可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消除火警危险。

  为加强迷你仓消防安全而成立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已于六月二十七日召开首次会议,探讨短、中及长期措施,加强迷你仓及类似处所的消防安全。

  消防处、屋宇署、地政总署和劳工处已于六月二十八日开始巡查全港的迷你仓及类似处所,检视这些处所有否违反现行法例的规定。消防处及相关部门亦已安排与本港迷你仓的主要营运者会面。部门会向营运者提出尽快采取各种可行的管理措施,提升消防安全,其中包括加强保安人手,防止危险品的存放,加强员工的防火训练等。跨部门小组下一步会讨论如何修订法例,以加强规管迷你仓。

  消防处是本港陆上危险品(第一类危险品及石油气除外)的监管部门。在一般商铺及工业大厦单位贮存危险品,如贮存超过法定豁免量,必须向消防处申领危险品牌照。为提高社会对贮存危险品的安全意识,消防处会不时提醒各行各业的营运者有关安全管理危险品的重要性,例如在去年九月,消防处曾去信物流及货运公司营运者,提醒业界在日常营运中须注意的安全要点,以及《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订明,不得无牌贮存、运送或使用超过法定豁免量危险品的要求。消防处亦会透过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过量贮存危险品的违法行为。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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