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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电子废物的进口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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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现行法例准许不含有害元件的电子废物进出口香港作循环再造,但含有害元件的电子废物(例如液晶显示屏幕及电脑显示器)的进出口则受规管,包括进出口商须按规定持有环境保护署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据报,有国际环保组织在美国把200个附有全球定位系统追踪器放入电子废物,其后发现有66个追踪器随电子废物由美国输往世界各地,而当中有51个(即八成)被运到香港。报道亦指出,部分追踪器随电子废物已从香港转口到其他地方,但截至六月一日,仍有36个追踪器留在香港。由於有关的电子废物是含有害元件的阴极射线管及液晶显示屏,该事件反映香港进口含有害元件的电子废物的情况猖獗。有关本港进口及处置电子废物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港现时处置含有害元件电子废物的程序为何;现时供处置或弃置电子废物设施的详情,以及土地许可用途包括处置电子废物的土地位置;

(二)现时的持牌化学废物处理设施的名称、所在位置、获准处置电子废物的种类,以及获准进行的工序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分别发出多少个电子废物进口及出口的许可证;

(四)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每年本港受管制及不受管制电子废物的下列数量:(i)本地生产、(ii)进口、(iii)出口、(iv)转口、(v)在堆填区弃置,以及(vi)使用其他废物处理设施弃置(以表列出);

(五)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截获非法转移的电子废物的数量,以及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

(六)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行法例中含有害元件电子废物的定义,以期把电路板及设有电路板的电子产品纳入规管;

(七)当局会否加强监察电子废物处置工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八)鉴於现行法例准许不含有害元件的电子废物进口香港作循环再造,当局有否就该等电子废物经循环再造工序后剩余物料的处置事宜施加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本港《废物处置条例》中有关废物进出口的条文是按照《巴塞尔公约》所制订,与国际上其他地方所采用的废物进出口管制原则一致。回收物料是有价值的原材料商品,国际间有活跃的交易及进出口活动。适当使用回收物料作为再造或重用的生产原料,有助减少废物弃置及支持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所以《巴塞尔公约》准许进口、转口及出口无害的回收物料作循环再造及回收用途。

  《巴塞尔公约》把电子废物分为两个类别,即有害电子废物及非有害电子废物。非有害的电子废物,如电脑主机、扫描器等,国际间一般都视为无害的回收物料,准许进出口作循环再造及回收用途。至於有害电子废物,如电脑显示器、液晶显示屏等,被《废物处置条例》列为受管制的有害废物,其进出口受到许可证制度严格监管。政府的政策是严禁进口有害电子废物,所以环保署不会轻易发出许可证。就管制非法入口有害电子废物,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联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和情报进行巡查及抽检进出口有害电子废物的货运活动,一直严厉执法。有害电子废物亦属於化学废物,其本地贮存、包装、标识、运送及处置均受《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管制。

(一)及(二)如上述电子废物属於化学废物,其相关电子废物回收场的经营者须向环保署登记成为化学废物产生者;贮存、包装和标识必须根据有关规例妥善安排;并委聘持牌化学废物收集商收集化学废物,然后运往持牌化学废物处理设施作处置;若自行处理化学废物则须申领化学废物处置牌照。

  现时本港有三所持牌设施可以处置有害电子废物,包括新界西堆填区(作弃置)及另外两所持牌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理及回收废旧电脑屏幕,相关详情列在附件。

  至於土地许可用途,规划署表示由於不同的电子废物回收场处理的废物类型和程序各异,因此要视乎个别回收场所涉及的运作模式及规模等,才可决定容许作该等设施的土地用途地带。以上述三所持牌处置有害电子废物的设施为例,除位於新界西堆填区的设施没有法定图则涵盖外,另外两所设施分别位於《屯门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编号S/TM/33》及《粉岭/上水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FSS/21》上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资源回收场」地带及「工业」地带内,都属经常准许的用途。

(三)《巴塞尔公约》准许进口、转口及出口无害的回收物料作循环再造及回收用途,所以在《废物处置条例》下进出口非有害电子废物无需许可证。

  至於有害电子废物,政府的政策是严禁其进口,所以过去五年环保署并没有批出有害电子废物的进口许可证。本地出口有害电子废物须按《巴塞尔公约》的原则考虑,申请者在取得相关进口国家的批准下,可以运到外地例如日本或南韩的合适处理设施循环再造这些有害电子废物。就本地出口有害电子废物发出的许可证资料列在表一。

表一:出口有害电子废物的许可证个案数目

废物类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铅酸电池   2   1   1    2   0

非铅酸电池  3   4   3    2   3

(四)香港贸易统计分类没有电子废物专用的编码,因此政府并没有电子废物的进口及转口资料。然而,环保署曾委托顾问公司进行「香港旧/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产生及其弃置方法」调查,就本地产生电子废物和本地产生电子废物出口作循环再造的整体情况作出估算。

  在香港产生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大部分会出口到发展中国家重用或回收有用物料,详细资料列在表二。另外,从环保署每年在堆填区进行的都市固体废物弃置量调查显示,送往堆填区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占全部都蒥固体废物弃置量少於百分之零点五。至於香港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会处置(包括处理和弃置)有害电子废物的详细资料列在表三。

表二:本地产生电子废物和出口作循环再造数量

           电子废物 (公吨)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本地产生  75 000 70 000 71 000 70 000 (注一)
电子废物
本地产生  56 000 50 000 50 000 53 000 (注一)
电子废物  
出口作循环再造

注一: 相关资料仍在编制中。

表三:本地产生有害电子废物数量
              电子废物 (公吨)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     --  --  --  --   --

化学废物   78   434   153   59   140
处置设施
处置本地产生
有害电子废物数量

(五)环保署联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和情报进行巡查及抽检进出口有害电子废物的货运活动,堵截非法进口香港的有害电子废物。所有截获非法进口的废物货柜会被退回至出口地,并跟进检控进口者。环保署亦会就每一宗个案的资料通报相关的外地执法机构就源头作出跟进。过去五年(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环保署检查了约3 200个货柜,并就违规个案完成约100宗的检控个案,相关的详细资料列在表四:

表四:检控数目和截获的电子废物数量

年份  检控数目  截获的电子废物数量(公吨)
--  ----  -------------

2011   21          883

2012   15          326

2013   20          771

2014   21          578

2015   22          538

(六)香港正逐步为不同产品引入生产者责任计划,为加强管制电子废物,立法会已於二○一六年三月通过《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以便在其他配套措施的配合之下,妥善管理本地产生的废电器电子产品。

  《修订条例》将首先适用於八类受管制电器,包括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电脑、列印机、扫描器和显示器。根据《修订条例》,源自上述电器的受管制电器废物,不论是否被界定为化学废物,均须有妥善处理。具体来说,任何人贮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受管制电器废物,均须取得废物处置牌照,而进、出口受管制电器废物,则须取得许可证。环保署现正就有关规管拟订执行细节和所需的附属法例,并会因应进度而定出生效日期。

  至於废电路板,虽然其入口作循环再造及回收用途无需许可证,但如处理工序涉及释出有害物质(如化学处理,或磨成粉状或碎片),已纳入《废物处置条例》规管范围。

(七)及(八)电子废物回收场的运作正如本地其它的制造行业,视乎个别回收商的业务范围与作业模式,必须要遵守相关的环保法例, 如领取污水排放牌照的要求等。上述《修订条例》将来生效以后,任何贮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受管制电器废物的场所均须取得废物处置牌照。然而,回收物料的回收场在本地所产生的剩余物料,如其它各行各业在本地产生的废物一样,可以被弃置於堆填区。

  为确保电子废物回收场的运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环境徖生、土地规划等方面都符合相关法例,环保署会不时联同消防处、食物环境徖生署、规划署和地政总署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行动,特别针对在露天运作,容易影响邻近地方的回收场地,严厉打击任何违规活动。环保署在过去五年巡查电子废物回收场共约700次,期间共有16宗检控定罪个案。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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