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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安排的建议展开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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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就香港特区与内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安排的建议(拟议《安排》)展开七个星期的公众谘询。

  有关建议是因应近年跨境婚姻的增加、在送交香港特区家事法庭存档的离婚案件中内地结婚个案所占的相当比例,以及两地居民之间的流动性提高所引致的议题而提出的。

  虽然香港特区与内地在二○○六年已签订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但其涵盖范围有限,并不包括家庭事宜。

  此外,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56条,香港特区承认内地法院批准的离婚。但内地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不会在香港特区自动获得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和管养令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情况亦是如此。

  在现行制度下,跨境婚姻双方寻求在香港特区执行在内地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或在内地执行于香港特区法院取得的婚姻判决,难免要多费时间和金钱,更须承受精神上的压力。

  律政司留意到社会一直有声音要求扩阔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判决的制度,特别是在婚姻及相关事宜方面。律政司认为若拟议《安排》得到落实,将可令取得判决者受惠,为他们提供更便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藉以寻求在香港特区或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另一地的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

  具体而言,律政司邀请各方就以下事宜提出意见:

(一)拟议《安排》应涵盖的主要判决类别,包括离婚令、赡养令,以及管养令;
(二)应否把通过登记程序在内地取得的「离婚证」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三)应否把财产调整的命令纳入涵盖范围;
(四)应否把执行地法院更改赡养令的权力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五)应否把其他命令纳入拟议《安排》的涵盖范围;
(六)申请相互执行判决当事人的司法管辖权依据;
(七)拟议《安排》涵盖的法院等级;以及
(八)判决的终局性。

  谘询文件现已上载于网页:www.doj.gov.hk/chi/public/pd_consultationPaper2.html。意见书可邮寄至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十八号律政中心东座五楼、传真至3918 4799或电邮至matrimonial@doj.gov.hk予律政司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谘询将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结束。



2016年6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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