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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就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岛及过海巴士网络专营权)的新专营权动议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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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就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岛及过海巴士网络专营权)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提出的第一项议案。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同意批出为期十年的新专营权予城巴有限公司(香港岛及过海巴士网络专营权)(下称「城巴」)及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下称「屿巴」)。城巴的新专营权於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而屿巴的新专营权则於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自从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所有巴士专营权已经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而上述两个新专营权也没有涉及「利润管制计划」的安排。我们因此根据一贯做法,建议立法会通过议程所载的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两个新专营权。

  就此,我要感谢立法会为审议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委员会已经完成审议,对决议案并无异议。

  主席,按照目前《条例》第5(3)(b)条,除非相关的条文得到立法会藉通过决议不予施行,否则《条例》下的「利润管制计划」就适用於专营权。

  「利润管制计划」令专营巴士公司在厘定车费时既能够收回成本,亦能够赚取预设的指定利润水平,变相令巴士票价与专营公司的利润水平直接挂恥,巴士票价因而须要按预设的指定利润水平相应调整。

  过去,前立法局及社会曾经强烈批评,指在「利润管制计划」下,不论专营巴士公司的表现优劣如何,仍保障其利润水平,削弱了营办商提升成本效益和减少开支的意欲,这变相鼓励巴士公司过度扩张及提高资产价值。有鉴於此,当时的行政局於一九九二年决定「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此后批出的巴士专营权。自此,在每次批出新的专营权后,政府都会在前立法局及回归后的立法会动议通过决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该等新专营权,至今就其后批出的巴士专营权已通过20项这样的决议案。而政府在评估专营巴士公司调整票价的申请时,会考虑包括公众的接受程度和负担能力在内的一篮子因素。

  现时,「利润管制计划」并不适用於任何巴士专营权。而政府在与城巴及屿巴讨论新专营权时,已清楚表明新专营权不会有准许收益的安排;新专营权内亦没有准许收益的安排。政府在批出新专营权当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亦表示会提请立法会藉决议案使「利润管制计划」不适用於该两个新专营权。

  就此,我谨此首先动议通过第一项议案,使《条例》第27、28、29和31条不适用於城巴的新专营权,令该专营权不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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