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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八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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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八项辩论,就《2015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涂谨申议员提出的第七、八及九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条例草案》第20条加入拟新增的第65A条,旨在处理由有关当局撤销订明授权至执法机关实际终止行动之间,因出现时间差距而引致所谓「未获授权的行动」这个技术问题。该条文拟加入一项规定,订明如有关当局全部或局部撤销订明授权,执法机关便须作出安排,以确保于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终止有关的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凡在上述时间差距内取得的任何受保护成果,将被视为依据订明授权而取得,使该等成果受到保护,不得在未经授权或意外之下被取用、披露或作其他用途,并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处理。

  涂谨申议员建议的第七至九组修正案,旨在修订《条例草案》第20条。第七及第八组修正案的目的,是在《条例草案》第20条建议新增的《条例》第65A条之中,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的首长须向专员呈报撤销订明授权的时间及终止行动的时间;并规定收到订明授权已被撤销的通知的人员「不得使用或接触在时间差距内所取得的任何受保护成果」。

  上述建议关乎行动细节,政府已清楚承诺,会将这些细节纳入《实务守则》之内。对于在时间差距之内取得的受保护成果的处理,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员会有清楚交代,有关讨论也记载在法案委员会报告第35至41段。

  《实务守则》根据《条例》第63条发出,旨在就《条例》订定的事宜,为执法机关提供实务指引。不遵守《实务守则》的后果严重,相关个案须向专员汇报,而有关人员或因此而会受纪律处分;视乎个案的情况而定,该人员甚至可能会被控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普通法罪行。

  涂议员第七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使用或接触在时间差距内所取得的受保护成果的人员,会受刑事惩处。我早前已清楚讲述政府对于《条例》订明刑事惩处的立场。我重申,政府目前无意在《条例》下引入针对任何人的刑事罪行。

  涂议员在第九组修正案中建议,在撤销订明授权至实际终止行动之间的时间差距内所取得的受保护成果,如已汇集或输入情报管理系统,便须从该系统中移除。

  我在早前回应另一项相类似修正案时已指出,情报输入系统后便无法辨识资料来源,因此第九组修正案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可行。我重申,专员的职能是监督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所有秘密行动规管机制的规定。事实上,修正案的建议并无需要。由于我们会修订《实务守则》,规定负责行动的人员在收到有关当局撤销订明授权的通知后,不得使用或接触在订明授权撤销后取得的受保护成果,所以在时间差距内取得的资料,根本不会用作情报。

  主席,我恳请议员反对涂谨申议员第七至九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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