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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七项辩论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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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七项辩论,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第三组修正案,以及涂谨申议员的第六组修正案的再次发言全文∶

主席:

  涂谨申议员建议的第六组修正案,将在下列两个情况下销毁受保护成果的行为订为刑事罪行,包括在专员通知有关部门的首长指专员不会根据第53(1)(a)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之前,或在专员不再需要该等资料之前,销毁该等资料,违反者可判监禁两年。

  我在对上一次发言已指出,现行的《条例》并无订明任何刑事惩罚。增加刑事制裁会严重偏离现行的规管机制。在关於规管任何人(包括非公职人员)进行侵犯私隐的偷听、观察或以器材秘密监察等行为是否应受刑事制裁的检讨有结果之前,政府不会在《条例》下引入刑事罚则。

  此外,我在回应涂议员第二组修正案时亦已经交代过,现时的《条例》和《实务守则》已有足够阻吓执法机关人员滥用机制的规定,而且过往亦没有人员因未能依据第53(1)(a)条的规定应专员的要求提供资料而被施以纪律行动的个案。

  基於以上理由,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的第三组修正案,反对涂议员第六组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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