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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关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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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利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之内支付两名雇员工资合共约六万五千元,被劳工处检控,在今天(六月十六日)於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二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一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检控,被法庭罚款三万二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的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力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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