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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六项辩论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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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六项辩论,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第二组修正案,以及涂谨申议员提出的第三至五组修正案的再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仔细聆听了各位议员在昨日和今日所发表的意见,我现综合作一些回应。

  「知悉」一词用於现时《条例》第57(2)和58(2)条。「知悉」这个提供报告的门槛,自《条例》实施以来一直采用,在执法机关人员履行《条例》职能及遵守规定而言,非常清晰。政府拟议第58A条,规定有关人员在「知悉」申请资料具有关键性不准确之处及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须向有关当局提供报告,是应用同一门槛,使条文的操作及文义更为一致。

  涂议员修正案采用的字眼是「有理由怀疑」(has reason to suspect),并非在昨日及今日辩论中提到的「有合理怀疑」(reasonably suspect)。但不论是「有理由怀疑」,还是常用於刑事程序的「合理怀疑」,我认为均不适用於拟议第58A条的情况。资料是否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情况是否出现关键性变化,属已确定的事实,有关事实是参照客观证据而确立。在第58A条下提交报告的目的,是让有关授权当局在考虑执法机关报告所提述的最新情况后,考虑《条例》第3条的条件是否仍然符合,然后决定是否容许有关的授权继续有效。因此,提供报告的门槛绝不能含糊,「有理由怀疑」涉及主观成分,会使到执法机关产生混淆。

  我举一个例子:在申请订明授权时,执法机关报称目标人物是一名女性。订明授权发出后,执法机关针对目标人物进行秘密行动,期间执法人员A觉得目标人物的声线低沉,如俗称的「鹅公喉」,而且粗言秽语,故此认为目标人物不是女性,是男性,认为「有理由怀疑」当天订明授权申请中的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但执法人员B则觉得,「鹅公喉」及粗言秽语,不代表这人不是女性,还要凭其他因素判断。由此可见,两位人员对同一情况可以有不同理解。继续采用行之有效的「知悉」这个提供报告的门槛,由於报告提述的事宜是经确立或核实的事实,可以避免这方面的争拗。

  此外,我亦不同意议员所指,「知悉」这个提供报告的门槛对私隐保障不足。就以保障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或新闻材料为例,我们将会修订《实务守则》,列明「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或新闻材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属於「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执法机关须在「知悉」有关事宜后,於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向有关当局提供报告。换言之,当「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或新闻材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时,执法机关便须要提供报告。可见「知悉」这门槛,符合整个规管机制的目的,即在於防止及侦测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障私隐和其他个人权利,这两者之间求取平衡。

  主席,《条例》为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订立法定框架,目的是在防止及侦测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与保障私隐和其他个人权利两者之间,求取平衡。在《条例》制度下,违规属非常严重的事情,会导致纪律惩处或法律后果,而执法机关人员是否遵守《条例》规定一事,就受到专员严格监督。

  有议员将我指出《条例》不是规管情报管理系统的事实,说成政府不信任专员,这是错误和不应该的解读。专员的职能是监督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在《条例》下有关秘密行动规管机制的规定。情报系统的运作和情报的运用是个别执法机关首长及其情报人员的责任。议员将这些范围的表述说成不敬或不信任专员,我不认为是恰当的说法。

  秘密行动收集到的受保护成果与情报有区别。情报是由不同渠道搜集而成具情报价值的资料,用以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是经过特别过滤的,输入情报系统的资料已不能识别来源。《条例草案》及政府在第七项辩论提出的有关修正案获得通过后,专员将会有明确权力接触所有受保护成果,以监督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条例》和《实务守则》的情况,专员履行有关的监督职能得以确保,不会削弱。

  主席,我再次说明,在订明授权撤销前依据订明授权取得的受保护成果,是合法取得的。涂议员第五组修正案的建议,会令《条例》的规管范围扩大至截取通讯行动以外的范围,影响执法机关在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人身安全的能力。

  另外,有议员昨日和今日提到有关当局撤销订明授权至执法机关实际终止行动这段「时间差距」内所取得的受保护成果,如已汇集和输入情报管理系统,便须从该系统中移除。这是涂议员第九组修正案的建议,我会在对有关修正案的第八项辩论中作出回应。不过,我也趁这个机会澄清,《条例》和《实务守则》,已订立严谨的措施,保障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和新闻材料。《条例草案》通过后,《实务守则》亦会规定执法机关人员不可取用任何在「时间差距」内取得的保护成果,包括其副本,不论是否为了调查或其他目的。

  主席,基於以上原因,我恳请议员反对涂谨申议员第三至第五组修正案。我亦恳请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第二组修正案,以修订拟新增的第58A条的标题,令该标题更清晰地反映条文内容。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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