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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六项辩论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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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六项辩论,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第二组修正案,以及涂谨申议员提出的第三至五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条例草案》第18条建议在《条例》新增58A条。拟新增的第58A条规定,执法机关若知悉为申请授权而提供的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知悉有关个案的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例如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便须向有关当局报告,以便有关当局考虑是否必须撤销全部或部分的订明授权。

  法案委员会上有讨论指,《条例草案》拟新增的第58A条的标题,或会引起误会,令人以为一旦根据规定向有关当局提供报告后,有关的订明授权必定会被撤销。事实上,我刚才已指出,《条例草案》的原意,是令有关当局在收到报告之后,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的订明授权。有关当局亦有权更改订明授权的现有条款或条件,以及指明新的条件。因此,我建议修订有关标题,令该标题更清晰地反映条文内容。法案委员会和现任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均支持政府提出的这个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第三及第四组修正案

  另外,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就草案第18条提出的第三至第五组修正案。第三及第四组修正案与《条例草案》中政府建议新增第58A条的分别,在于涂议员建议将新增第58A(1)(a)及(b)条中「知悉(becomes aware)」一词改为「有理由怀疑(has reason to suspect)」,及将新增第58A(2)(a)至(d)条中「在知悉……后」改为「在对……有理由怀疑后」,才向有关当局提供一份报告。

  我刚才提过,《条例草案》第18条建议将第58A条加入《条例》之内,以便有关当局可以在申请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有关个案的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的情况下,撤销订明授权。有关当局在收到根据第58A条提供的报告后,如认为《条例》第3条所指的、让有关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持续有效的先决条件未获符合,便须撤销该订明授权或该部分。有关当局亦获赋权更改订明授权的现有条款和条件,以及指明新的条件。涂议员建议,当申请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时,向有关当局提供报告的门槛由「知悉」降低至「有理由怀疑」相关的不准确之处或关键性变化。

  申请资料是否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情况是否出现关键性变化,皆有客观证据可以参照,是可确定的事实。要求执法机关人员采用「有理由怀疑」的门槛,涉及主观推论和评估。某人员对有关事情有「有理由怀疑」,但另一人员可能没有,这情况使到执法机关难以执行第58A条的规定,造成执行上不清晰的情况,也会使专员难以监督人员有否遵守相关的规定。

  事实上,目前「知悉」这个门槛运作良好,历任专员从无质疑这个门槛,亦无指出要更改该门槛。执法机关人员是否遵守《条例》的规定受专员严格监督。违规后果严重,会导致纪律处分甚或法律后果。以「知悉」作门槛,对执法机关人员履行职能及遵守规定非常重要。我认为,提供报告的门槛绝对不能含糊,涂议员的修正案在实际操作上有困难,政府不能同意,我恳请议员反对此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第四组修正案

  涂议员第三组修正案与第四组的分别,在于第三组进一步建议将《条例草案》第16(10)条中的「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代以「本条例第29(1)至(5)条所提述的条款,或根据第29(6)或(7)条或第30条」。这修订跟涂议员第一组修正案性质相同。拟议第58A(6)(b)条的草拟方式参照《条例》现有的第32条。正如我在第二项辩论发言时指出,自《条例》生效以来,小组法官及授权人员在行使第32条所赋予的权力时一直畅顺,在理解第32条方面毫不含糊,维持现时第58A(6)(b)条的草拟方式,可确保《条例》的释义前后一致及清晰。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第五组修正案

  涂议员第五组修正案,是在他拟议的第58A条下,增加一项规定,内容是如果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遇上申请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有关个案的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而被撤销,有关部门必须于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该订明授权撤销后,从该部门的情报管理系统中移除任何依据该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所获得并已被汇集和输入该系统的资料。

  我刚才已提过,拟新增的第58A条建议,若有关当局收到关于申请资料有具关键性的不准确之处,或情况出现关键性变化的报告后,认为《条例》第3条所指的、使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持续有效的先决条件未获符合,便须撤销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撤销订明授权不一定表示执法机关或有关行动出现违规情况,亦不会影响订明授权在撤销前的效力。任何在订明授权撤销前依据订明授权取得的受保护成果,都是合法取得的。执法机关藉着秘密行动合法取得资料,可以在筛选、评估及分析之后汇集成为情报。

  执法机关有严谨的情报管理系统。有关机关会从不同渠道搜集资料,经过分析和筛选,才将有价值的资料转化为情报。至于由秘密行动获得的有价值资料,更要经过特别过滤才会转化为情报,确保其来源、细节及过程得以保密,才存放在机密的情报管理系统内。因此,要在撤销订明授权后,移除任何依据该订明授权或其某部分合法取得并已被汇集和输入情报管理系统的情报,并不合理,亦会削弱执法机关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护生命财产的能力。尤其当情报涉及严重人身安全的罪行,如谋杀、持枪劫案、爆窃案或恐怖袭击等,不防止这些案件发生,将会严重影响人身安全。

  事实上,《条例》的设计并非规管情报管理系统的运作。如果《条例》的规管范围延伸至情报管理系统,便变相容许专员以非执法人员的身分接触存放在情报管理系统内的情报,不论该等情报可否辨识为源自《条例》的秘密行动。这做法并不恰当,而建议亦会削弱执法机关从合法途径取得情报的能力。

  总括来说,涂谨申议员第三至第五组修正案从实际上,包括操作上的考虑,并不可行,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第二组修正案,并反对涂谨申议员第三至第五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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