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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五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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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五项辩论,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黄毓民议员提出有关「下令」代替「安排」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黄毓民议员建议废除现时《条例》第57(1)、57(2)(a)、57(2)(b)及57(3)条中「安排(cause)」一词,并代之以「下令(order)」。政府反对有关修订。

  根据《条例》第57条,如根据第56(1)或56(2)条进行检讨的人员认为有终止某订明授权的理由存在,他必须在得出该意见后,於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终止有关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在实际操作层面,当该人员得出上述意见,便会作出安排,把其决定通知当其时负责该项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的人员,以展开终止行动的步骤。根据《条例》第56(1)或56(2)条进行检讨的人员,须作出一切所需的安排,以确保有关的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终止。

  《实务守则》第157段亦订明,检讨人员须最少较《条例》所指批准申请法官授权的人员及授权人员高一个职级。此外,如任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已被终止,负责安排终止行动的人员须在行动终止后,於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向受理最近一次根据《条例》提出的寻求发出有关订明授权或将有关订明授权续期的申请的同一有关当局,提供一份关於该项终止及终止理由的报告,以撤销有关订明授权。负责人员有责任遵行检讨人员的指示。

  主席,在法案委员会中,即使是刚才议员表达的意见,我们亦有充分的讨论。在会上,保安局的代表已经很清晰地说明了意涵。《释议及通则条例》或是我们这条《条例》,并没有界定「cause」,中文「安排」,以及「order」,中文「指令」两个字的含义。一般来说,用作动词的时候,这两个字分别解作为「to precipitate or contribute to,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即是「直接或间接促成或作出贡献」;或「to instruct」,即是「指示」。根据第56(1)或第56(2)条进行的检讨人员,需作一切所需安排,以确保有关的截取或者秘密行动已经被终止,并就该项终止及终止的理由向同一有关当局提供报告。负责人员有责任遵行检讨人员的指示。按此推论,「cause」具有较「order」广泛的含义,能够充分而且更全面地反映施加於检查人员的责任。同样,我亦须要指出,在法案委员会报告的第45段亦清楚载列了政府的立场。我引述:「『cause』(安排)具有远较『order』(命令)广泛的含义,且能充份及更全面地反映施加於检讨人员的责任。因此,当局认为无需要修订57(1)条中,有关『cause』一词的现行用法。」

  此外,根据《实务守则》第158段,检讨人员须将其决定通知在当其时负责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的人员,而该人员须遵守该决定。检讨人员的决定会书面记录於根据《条例》第57条向有关当局提供的终止报告内。《条例》第60(1)(d)条规定,每一部门均须备存一份纪录,内载的纪录须包括:(i)部门的任何人员根据第57条终止任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的个案;及(ii)任何订明授权在该项终止后根据第57条被撤销的个案。

  上述安排终止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的机制已经运作多年,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专员亦没有指出这方面有任何不足之处;加上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只是在於「下令」,因此,我认为黄议员的修正案只会使字义变得狭窄,不能准确反映有关人员的责任。我恳请议员反对黄毓民议员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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