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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警务人员在法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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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在一宗涉及一名中学生被控袭警的案件审讯期间,裁判官批评作供的警务人员是不尽不实的证人。该名学生其后被判无罪,并获赔偿讼费五百元。此外,警方于去年五月拘捕一名患有自闭症及中度智障的男子并控以误杀罪。该男子的家属指责警方处理手法不当,包括在没有家属或监护人在场下,为该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录取首份口供,并且提出引导性的问题令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措施确保警务人员在进行刑事调查时诚实地搜集证据,以及在审讯期间诚实作供;

(二)会否订立机制,对被证实不诚实作供的警务人员施加惩处;及

(三)鉴于有警务人员被法官批评在刑事案件中不诚实作供,当局会否考虑向有关案件中被判无罪的人士酌情作出赔偿,以补偿他们因有关案件在时间、金钱和精神上蒙受的损失;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务人员进行调查和拘捕等执法工作、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而法院则负责进行审讯并作出裁决,三项工作均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

  在警察方面,如果有合理怀疑有人涉嫌干犯相关罪行,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人士进行拘捕。在律政司方面,检控人员在处理检控工作时,会根据《检控守则》首先考虑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然后权衡公众利益,才作出是否应检控之决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机会,否则不会提出或继续检控。而法庭方面,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中包括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环境证据及证人的口供等。法官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人罪成。

  基于上述不同法律标准,在个别案件中,即使被捕人士最终不被检控,并不代表警方错误进行拘捕,亦不意味检控人员失职。此外,由于法庭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秉持的是「毫无合理疑点」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即使个别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不一定代表拘捕及检控过程或个别证人的口供出现问题。若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们亦可以进行上诉。这是香港的独立司法制度及法治保障市民权益的体现。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职责是采取合法措施,以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

  警方在调查案件时,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视乎案件的性质,以及基于防止和侦查罪案的理由,警方会在有需要时向相关人士或机构索取与侦查罪案有关的资料。警方亦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法院手令,进入某处场所及搜查、接管或扣留有关物品,例如捡取文件或资料作为证据。法庭在审讯个别案件时,亦会根据《证据条例》(第8章)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相关法院案例的指引,就证人供词和其他证据可否被接纳为呈堂证据作出裁决。

  黄议员的问题询问有何措施确保警务人员在审讯期间诚实作供。正如所有在法庭审讯中作供的人士,警务人员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供必须经过宣誓,是他信纳为真确无讹的。

  根据《警察通例》第45章,控方证人(包括警务人员)可翻阅记录(个人的口供等)以帮助记忆,但不应在聆讯前讨论有关的证据,尤其是警务人员不应在聆讯前举行任何会议,查看彼此的记事册或口供,或讨论与案有关的证据。但警务人员可循下列认可的做法行事:(i)在事发时或事发后不久记忆犹新时,将各人对该事件的记忆汇集起来,记在记事册内;(ii)在进行(i)时,人员互签彼此的记事册,以表明这是真确及经同意的记录;及(iii)其后,在作证之前,各自阅读所作的记录,以助记忆。此外,证人(包括警务人员)不得与未作证的证人交谈。证人(包括警务人员或非警务人员)亦严禁就与案件或证据有关的题目作任何沟通或对话。违例的警务人员须接受全面纪律调查,并可能遭受刑事检控。

  此外,证人在法庭上故意给予假证供,或被法官认为其口供不可信,可以是两种不同的情况,现时已有法律及行政机制阻吓这些情况的发生。

  就故意作假证供而言,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1条,任何人如在一般情况下或某一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一项在该程序中具关键性的陈述,且知道该项陈述是属虚假的或不相信该项陈述是属真实的,即属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七年及罚款。

  在个别案件中,若法庭认为有表面证据显示有证人(包括警务人员)作假证供,法庭可把个案转介给律政司跟进。若律政司在收到法庭转介后作出指示,警方必定严肃处理相关警务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作假证供的个案。视乎调查结果,有关人员除了可能要负上刑责,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另一方面,若法官认为警务人员在庭上给予的口供不可信,法庭可建议律政司将案件转介警务处投诉警察课跟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庭有关个案处理的结果。

  在赔偿方面,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就讼费作出裁决。另外,若有足够理据,相关人士亦可提出民事诉讼,寻求金钱方面的赔偿。

  黄议员的问题提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案件。警方已在二○一五年六月成立工作小组,联同相关政府部门和专家,重新检视处理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案件的政策及调查工作的指引,探讨如何改善及优化调查工作,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培训前线警务人员应付有关工作。特区政府已在去年六月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以及去年十二月的一项立法会书面质询,说明上述工作小组的工作。

  工作小组已举行了多次会议,其中一个工作重点是考虑如何更有效采用多机构的合作模式,例如在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时,是否需要寻找专家协助。在培训方面,现时培训前线警务人员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主要为警队教官,工作小组会考虑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专家和持份者在培训领域上的协作。此外,工作小组亦会检讨现时以授课为主要的培训模式是否最有效,例如是否需要加强角色扮演、实习等模式,让前线警务人员更能掌握处理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案件的技巧。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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