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题:规管电子烟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世界徖生组织於二○一四年发表报告,建议规管电子烟。自此,多个国家已立法规管电子烟。早前有传媒拍摄到一名女童在公众场所吸食果味电子烟,有社会人士因此担心本港青少年和儿童吸食电子烟日趋普遍。他们认为立法规管电子烟(包括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的制造、进口、销售、分发和宣传刻不容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食物及徖生局早於去年五月已向本会徖生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表示政府将会研究立法规管电子烟,而该局官员近月向传媒重申该意向,又有不少社会人士要求尽快立法,此项立法工作的时间表及详情为何,以及当局会否承诺在今年内向本会提交有关法案;

(二)鉴於现时有不少电子烟和烟液在互联网上出售,政府计划如何规管网上售卖电子烟;

(三)有否研究外国的法例和相关措施如何规管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如有,详情为何,以及当中有哪些条文及措施值得香港参考;及

(四)鉴於食物及徖生局委托香港大学於过去两年进行的调查发现,有2.6%的小学生和9%的中学生表示曾吸食电子烟,当局有否针对中学生及小学生宣传吸食电子烟的祸害;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被界定为药剂制品,必须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质和效能方面的规定,并获得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注册才可在本地销售或分销。此外,尼古丁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的第1部毒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亦规定只有持牌药商,包括「持牌批发商」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销售第1部毒药。任何人士非法管有或销售第1部毒药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此外,根据《吸烟(公众徖生)条例》(第371章)第3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而「吸烟」的定义涵盖「吸入与呼出烟草或其他物质的烟」。因此,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电子烟或相类产品均属违例。

  我们正与相关部门讨论立法的安排,期望可以於二○一六/一七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全面禁制电子烟的入口、制造、销售、分发及宣传。

(二)政府正研究规管电子烟的立法建议会适用於实体及网上经营的销售活动。现时徖生署有既定机制监察市面上(包括互联网上)供应的药物,当收到有情报显示有人涉嫌非法管有或售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第1部毒药,会展开调查,有需要时会与警方展开联合行动或进行试买行动,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定会依法处理。

(三)我们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美国及英国,及一些国家已计划/采取管制或全面禁止电子烟的入口、分发及销售。我们会详细研究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管方法,并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切的控烟政策。

(四)徖生署控烟办公室(控烟办)已加强就电子烟的公众教育工作,例如制作及播放新的电视宣传片和电台宣传声带,宣传有关使用电子烟的潜在害处。控烟办亦制作了相关的资料单张及海报,并把有关资讯上载至控烟办网页,供市民及医护人员参考。就年轻人使用电子烟方面,控烟办已向全港中小学发信及派发宣传单张及海报,解释有关电子烟的潜在害处,并建议校方提醒学生不要使用电子烟。同时,控烟办亦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中小学及幼稚园推广无烟生活及不要使用电子烟的信息。政府会继续有关健康教育工作,以预防市民及学生开始使用电子烟。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