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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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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麹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雇佣条例》(第57章)第31G条订明遣散费的计算公式,但按照第31I条,按该公式计算出的金额须扣除雇主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为有关雇员支付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对冲),才是雇员应得之遣散费净额。另一方面,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雇主无力向其偿还的欠薪、遣散费等款项。雇员就被欠遣散费可得的特惠款项限额按《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16(2)(f)(i)条的公式计算。当局多年来以根据第31G条计算出的金额作为第16(2)(f)(i)条中申请人「有权得到的遣散费」,按该条文的公式计算出限额,然后进行对冲以得出雇员因被欠遣散费而应得之特惠款项。终审法院於上月裁定,当局的计算方式错误,而第16(2)(f)(i)条中「有权得到的遣散费」的金额应为遣散费之实际款额,因此应先作出对冲后才将有关净额应用到该公式,以计算出雇员可得的特惠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破欠基金接获特惠款项申请的宗数及所涉金额为何;

(二)过去五年,有多少人就被欠遣散费向破欠基金提出申请,但在对冲后不获发特惠款项;

(三)有否评估过去五年就被欠遣散费向破欠基金提出的申请当中,有多少宗在采用终审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所定方法后计算出的特惠款项,高於以原先方法计算出的特惠款项,以及有关差额的总和;当局有否计划向有关申请人发还差额;若有,详情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因应上述判决而全面检讨现行《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伟麹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过去五年,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所接获的特惠款项申请数目及申索款额表列如下:

       申请数目   申请特惠款项
              款额(百万元)
       ----   ------
二○一五年  3 486     206.5
二○一四年  2 236     187.3
二○一三年  2 081     132.4
二○一二年  2 976     176.0
二○一一年  3 729     196.0

(二)在处理破欠基金特惠款项申请时,劳工处会就每宗申请个案的资料及文件进行核实。不获批准的遣散费特惠款项申请,当中的原因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包括劳工处经核实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遣散费的资格(例如未有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两年)、申请人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中可归因於雇主供款的累算权益或利益超过雇员根据《雇佣条例》计算的遣散费款额、雇主已支付遣散费及/或约满或归因於服务年资的酬金等。劳工处没有备存申请人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可归因於雇主供款的累算权益超过遣散费特惠款项(以劳工处在终审法院颁布裁决前所沿用的方法计算),而不获发放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有关数字。

(三)劳工处没有备存相关数据,以评估按终审法院裁决的方法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而涉及的额外款额及申请个案数目。

  终审法院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的判决是就司法覆核案件申请人所寻求的济助作出裁决。至於终审法院的判决对已处理的遣散费特惠申请个案的影响,劳工处正与律政司研究处理方法,并会征询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意见。

(四)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并会以符合法院判决的方法计算破欠基金遣散费特惠款项。

  终审法院已就《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有关遣散费特惠款项的计算方法作出诠释。政府认为没有需要检讨《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有关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的相关条文。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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