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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二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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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二项辩论,就《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第6(2)、8(2)、16(10)、17(5)条修正案及新增8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涂谨申议员第一组修正案,动议修订《条例草案》第6、8、16、17条及新订8A条,政府反对这组修正案。

  涂议员这组修正案,目的是将《条例草案》第6(2)、8(2)、16(10)及17(5)条中的「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代以「本条例第29(1)至(5)条所提述的条款,或根据第29(6)或(7)条或第30条」。涂议员亦建议加入新增的《条例草案》第8A条,对《条例》第32条作出相类修订。

  现行《条例》第32条由小组法官及授权人员使用。该条例规定,订明授权可在它所指明的适用於该授权本身「或在该授权下的任何进一步的授权或规定(不论是根据该授权的条款或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而批予或施加的)」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发出或续期。因此,有关当局可在发出订明授权或将订明授权续期时施加条件,而第32条所提述的,根据《条例》的任何条文而批予或施加的「任何进一步的授权或规定」,是指第29及30条所提述的授权或规定。

  鉴於首任专员的建议,《条例草案》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赋予有关当局施加新条件的权力。这些情况包括《条例》拟议第24(3A)、27(3A)(b)、57(5A)(b)及58(3A)(b)条。

  一如第32条,《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第24(3A)及27(3A)(b)条,目的在於阐明小组法官或有关授权人员所施加的任何新条件,不只适用於紧急授权或订明授权本身,亦适用於在有关授权下的任何进一步的授权或规定,不论是根据该授权的条款或《条例》的任何条文而批予或施加的。《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第57(5A)(b)及58(3A)(b)条目的相若,只不过适用场景为凡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行动终止、目标人物被逮捕。

  自《条例》生效以来,小组法官及授权人员在行使第32条所赋予的权力时,运作一直畅顺,在理解第32条方面也毫无问题。我认为,拟议第24(3A)、27(3A)(b)、57(5A)(b)及58(3A)(b)条的草拟方式参照现有的第32条,可确保《条例》的释义前后一致及清晰。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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