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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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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第4条订明,任何人不得售卖含有除害剂残余的食物供人食用,但如有关除害剂的残余浓度不超过《规例》附表一第1部(第1部)就该类食物指明的该种除害剂最高残余限量,则不在此限。据悉,第1部没有涵盖一些国际间不普遍但本地较常食用的食物(例如油麦菜、白萝卜、莲藕和豆芽)。本年一月,申诉专员公署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不当处理有关食物安全的投诉发表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指出,食环署辖下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曾错误把油麦菜归类为第1部所涵盖的「叶用莴苣」类别蔬菜,并已把油麦菜重新归类为第1部没有涵盖的「叶菜类蔬菜」。中心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根据中心现时对蔬果的分类,油麦菜和白萝卜分别属于『叶菜类蔬菜』和『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就没有制定最高残余限量的本地特色食品,在检测到除害剂残余时,中心会根据法例规定,采用风险评估以断定食用有关食物会否危害或损害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中心是否在申诉专员发表调查报告后,才把油麦菜和白萝卜重新归类/归类至「叶菜类蔬菜」和「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若然,中心将这些蔬菜重新归类/归类的手续和程序的详情为何;

(二)中心现时把莲藕和豆芽归类哪些类别的蔬菜,以及第1部有否涵盖该等类别的蔬菜;

(三)目前有多少种本地特色食物未纳入第1部,以及每种食物的名称;及

(四) 第1部所涵盖的360种除害剂,属高毒性的除害剂的数目和名称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旨在加强规管食物内的除害剂残余,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促使本地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根据《规例》,任何人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规例》的附表一列明某些「除害剂-食物」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即指明食物中允许的指明除害剂残余的最高浓度)。最高残余限量的订定是建基于遵照「优良务农规范」情况下所作相关田间试验的科学研究数据。「优良务农规范」旨在确保食物生产过程中,为防治虫害而使用的除害剂保持于可行的最低水平,也是一套安全施用除害剂的国家和地区认可规定。

  在制定《规例》附表一时,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主要采纳由食品法典委员会(注)厘定的标准,并考虑了公众谘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同时以向香港出口食物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作补充。中心已对这些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以保障香港的食物安全和市民健康。

  在《规例》附表一中没有为某些食物(如白萝卜)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情况下,有关食物组别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则适用(如「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的标准适用于白萝卜)。

  中心在《规例》正式实施前已推出「《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食物分类指引」(《指引》)。这份《指引》旨在方便业界识别有关食物所适用的除害剂残余限量。食物种类多不胜数,要求《指引》巨细无遗地列出每项个别食物并不务实可行。《指引》已涵盖本地常见的食物,并明确指出业界人士除参考《规例》、《指引》之外,在有需要时应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分类方法的原文,以查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现有食物分类名单。中心一直密切留意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物(包括现时未能归类的本地食品)分类的最新发展,并会适时作出检视及增补本地的食物分类。此外,当中心经研究后认为有需要将食物重新归类时,会对《指引》作出修订。

  科技日新月异,除害剂的使用也可能出现改变,各地均要密切留意国际间的最新发展;并因应需要不时检视有关规例。就附表一没有指明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残余而言,《规例》规定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中心会根据本港市民的食用模式和可用的安全参考值,对没有指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的「除害剂-食物」组合食物样本检出的除害剂残余水平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综合来说,风险评估是以科学为本,方法符合国际做法,并已得到在中心下成立的食物专家委员会确认,同时亦赋予我们的规管架构弹性,以切合实际需要,充分保障香港市民的食物安全。

  简而言之,在《规例》下所有符合食物定义的物质均会受到规管。无论《规例》附表一中有为某「除害剂-食物」组合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还是在《规例》附表一中没有为某「除害剂-食物」组合订明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也不论食物的分类方法和安排,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任何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合供人食用。

  自《规例》于二○一四年八月生效后,食安中心至今在进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取了逾55 900个食物样本进行除害剂检测,共检出140个蔬果样本的除害剂残余量超出法例标准,整体不合格率不足0.3%。食安中心会继续透过恒常食物监察计划,按风险为本,透过进口、批发及零售层面抽取食物样本(包括蔬菜)作测试,确保食物符合本港法例规定和适宜供人食用。

  就黄议员的质询,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指引》,中心一贯把「白萝卜」归类为「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食物组别「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均适用于「白萝卜」。

  至于「油麦菜」方面,中心经研究后于二○一五年修订了《指引》的内容,把「油麦菜」重新归类为「叶菜类蔬菜」,并于二○一五年七月举行了业界技术会议,将有关改动通知业界,以及对网页上《指引》作出相应的修订。上述工作是在申诉专员于二○一六年一月发表的相关调查报告前进行及完成的。

(二)中心已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草拟的新食物分类,正计划将「莲藕」归类为「根菜类和薯芋类蔬菜」,以及将「豆芽」归类为「叶菜类蔬菜」,并正就此建议进行研究。

(三)食品种类繁多,不同国家及地区普遍食用的食物也有所不同。食品法典委员会不时更新其食物分类方法。中心已参考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物分类方法,对香港常见但国际市场较少见的食物进行分类。中心一直密切留意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物(包括现时未能归类的本地食品)分类的最新发展,并会适时作出检视及增补本地的食物分类。

(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除害剂的危害分类及原则,在《规例》内360种除害剂当中,有九种属于剧毒及29种属于高毒(见附件)。进食含有除害剂残余的食物所构成的潜在风险,除了考虑除害剂的毒性,还应研究从膳食摄入该除害剂残余的分量。在制订《规例》附表一时,食安中心已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这些标准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

注: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一九六三年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负责订定与食品有关的标准和指引的国际机关,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物业的公平营商手法。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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