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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移交被判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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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菲律宾因贩毒罪成而判囚40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张泰安先生(张先生)於上月十四日死於菲律宾狱中。张父向传媒表示对其子的死因有怀疑。他又指出,过往多年,英国大使馆及张先生的义务律师多番联络及协助其子,但直至菲律宾当局公布张先生死讯,才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官员联络张父,而国家外交部从来没有与他接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张先生客死异乡并怀疑死於非命一事,检讨并增加对同案另一名被囚港人邓龙威先生(邓先生)提供的援助,特别就其苦候上诉(有鉴於菲律宾司法部据报要求他先缴付50万披索罚款,才会处理其上诉申请,以及要求他自费聘请翻译)的情况,促请国家外交部提供适切法律支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检讨何以一如张父所指,政府及国家外交部过去多年向张先生提供的援助竟少於英国大使馆提供的;如有检讨,详情为何,以及会否根据检讨结果改善对邓先生及其他正被菲律宾当局长期囚禁港人的援助;如没有检讨,原因为何;

(三)现时有多少名正长期在菲律宾服刑的港人,已根据两地政府关於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申请回港继续服刑;他们的年龄、服刑年期、提出申请日期及申请处理进度为何;政府曾否透过国家外交部,要求菲律宾当局加快处理该等申请,以及当中遇到哪些困难;

(四)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513章)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有多少名在外地服刑港人被移返本港继续服刑;

(五)除在菲律宾服刑的港人外,现时有多少名在已与本港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议地区或国家服刑的港人,已申请返港继续服刑;及

(六)鉴於政府曾基於上述长期在菲律宾被囚人士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决定拒绝在「$6,000计划」(即政府於二○一一年向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次性发放6,000港元的计划)下向他们发放该笔款项,而本人多次向保安局争取亦不得要领,惟据报邓先生为免张先生的遗体被弃置地上,将自己的食用钱用於安排担架暂放遗体,政府会否覆检该决定是否合理,并重新研究酌情向这些身在异乡而有迫切财政困难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6,000港元?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为在香港以外地方遇事的港人提供协助。一般而言,特区政府收到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港人的求助后,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小组)会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公署)、中国驻外使领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并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在可行范围内提供协助。小组提供的协助方式包括:因应当事人的要求,将其被拘留的情况转告其在港亲人,以便他们作出相关安排;向当地部门反映求助人诉求、了解个案情况或提供当地律师和翻译员的资料等。特区政府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跟进求助个案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当地的司法制度。

  一般情况下,如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居民在海外遇上事故,当地政府会与发出该旅行证件国家的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及跟进事宜。尽管如此,特区政府如得悉相关事故,亦会联络当事人家属及与有关的驻港领事馆或代表机构联系和协调,并在有需要时寻求公署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支援,务求为遇事的香港居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助。

  由於提问中所涉及个案的当事人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进入菲律宾,菲律宾政府按一般做法将已去世当事人的消息通报英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尽管如此,特区政府在得悉事件后,一直关注事态发展,并且透过公署及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中国大使馆)为当事人家属提供协助。

  就其他尚在菲律宾服刑的港人,多年来中国大使馆高度关注事件,除了派员探望当事人外,亦曾就个案多次与当地司法部门接触,了解情况及进展,并敦促其依法迅速地公正审理。此外,中国大使馆亦有向菲律宾有关当局反映当事人家属的诉求,包括确保当事人在狱中获供应生活必需品及提供翻译服务等。特区政府会继续为相关服刑人士提供可行的协助。

(三)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如欲移返本港继续服刑,他们可向特区政府或菲律宾政府提出申请。我们会按照《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513章)(《条例》)及双方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签订的协定处理。一般而言,每项申请需要符合的主要条件包括:

(i)引致该刑罚的行为如发生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亦构成刑事罪行;

(ii)被判刑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ii)判决属最终判决,并且在菲律宾就该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并无进一步法律程序正在待决;及

(iv)特区政府、菲律宾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

  根据协定,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时,必须由菲律宾政府向特区政府提供有关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资料,包括其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获判刑期的执行情况和余下未服满的刑期等。

  特区政府现正处理七宗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继续服刑的申请。七名申请人年龄由45至70岁,分别在菲律宾被判囚25年至终身监禁。七人的移交申请於二○○二至二○一二年期间经由中国大使馆转介至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已多次向菲律宾政府索取有关个案的所需文件,以确定个案符合移交条件。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等待菲律宾政府的回应。特区政府会继续循各种可行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跟进这些个案,希望尽快取得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确认菲律宾政府的同意,以进行移交程序。

(四)及(五)自《条例》於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除在菲律宾被判刑港人外,共有157名在已与本港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或安排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判刑的港人曾申请返回本港继续服刑。截至二○一六年四月,共有87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继续服刑。

(六)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於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通过拨款建议,「$6,000计划」的合资格日期为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有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满18岁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方符合计划的资格准则。

  根据《人事登记(身分证失效)令》(第177章,附属法例),所有在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前签发的身份证(即旧式身份证)已经失效。如登记人在计划的合资格日期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持有的并非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不符合计划的资格准则,不能在计划下获发款项。

  计划的合资格日期及资格准则为基本规定,基於各种原因而不符合资格准则的人士数目众多,政府须恪守公平原则,在处理上一视同仁,因而无法为不符合资格的人士发放款项。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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