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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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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君彦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於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修订规例》)已於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修订规例》推行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而该制度涵盖在食物标签上的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两类营养资料。由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大部分预先包装食物须加上营养表的标签,但销量在一年内不超过30 000件的食物可获豁免(获豁免食物)。然而,获豁免食物的包装须加上特定标贴,以表明其豁免资格,而豁免享有人不得在标签上或任何宣传品中就该等食物作出营养声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二○一○年七月一日至今:

(一)当局就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成分与营养标签的资料是否相符进行主动抽验的次数;当中发现的违例个案数目,以及法庭对被定罪的有关人士施加的一般惩罚为何;

(二)当局接获涉及食物营养成分与营养标签的资料不符的投诉宗数;当局如何跟进该等个案,以及有关的详情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就获豁免食物的标签有否违反不得载有营养声称的规定进行抽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於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营养资料标签制度旨在帮助消费者作出有依据的食物选择;鼓励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营养准则的食品;以及规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标签和声称。营养资料标签制度涵盖营养标签和营养声称(包括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

  为尽量减低对食物选择的影响,政府在引入营养资料标签制度时,设立了一个适用於销售量较少的预先包装食物豁免制度。如果预先包装食物每年在本港销售量为30 000件或以下,则食物制造商/进口商可向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申请豁免,无须为该食物加上营养标签。如销售量在一年内未有超出30 000件的豁免限额,制造商/进口商可申请续期。这豁免制度并不适用於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6第2部,获豁免在食物包装提供营养标签的豁免享有人,必须遵守就豁免所适用的预先包装食物施加条件,包括获豁免食物的包装须加上特定标贴,以表明其豁免资格,不得在获豁免产品的标签上或任何宣传品中就该等食物作出营养声称等。如发现豁免享有人违反须遵守的条件,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会根据法例,要求豁免享有人解释有关违规情况,如食安中心不接纳豁免享有人提出的解释,便会发信撤销豁免。

  就梁议员的质询,我现答覆如下:

(一)按《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规定,标签内的资料和声称,必须真确无误,不能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成分。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止,食安中心从市面共抽取了2 982件预先包装食品样本进行化验分析,以核实其营养成分与标签声称的营养资料是否相符。当中有258件样本,其化学分析结果显示实际营养素成分与其营养标签所标示的含量不符,其中有两宗已被定罪,有关罚款分别为3,000元及6,000元。食安中心会继续监察市面上预先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及采取适切的执法行动。

(二)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止,食安中心共接获71宗有关食物与营养标签内容不相符的投诉,并已就所有投诉个案作出跟进。其后的跟进调查发现有关食品的营养标签皆已被修正或该食品已停止出售。

(三)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止,食安中心已检查了市面上1 071件获豁免的食品,以核实豁免享有人有否遵守豁免标示营养标签所订明及施加的条件。食安中心因应巡查结果已发出13封信函(其中两封与获豁免的食品作出营养声称有关),要求豁免享有人就有关违规情况作出解释。其后的跟进调查发现所有违规的豁免享有人均已更正有关违规情况或停止售卖有关产品。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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